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2011年最新版)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7月

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2011年最新版)

作者:張麗卿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01日
ISBN:9789862550946
語言:繁體中文

  本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首先說明司法精神醫學的重要性,詳究精神病患在各個法律領域中的法律規定及效果。接著說明精神病犯的處遇問題,這是整合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也是本書的重心。在處遇問題上,本書試圖從兩個面向去探究。首先,探討各類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病、躁鬱病、人格違常、酒癮、藥癮與智能不足)與犯罪的關係;其次,是規範的問題。規範面所討論的包括:刑罰理論與精神病犯處遇的關係,精神病犯的收容要件,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病犯收容的執行與社會復歸。本書最後,對於精神病患的相關問題,提出若干具體的建議。這是一本「給法律人的精神醫學」,也是一本「給醫學人的法律學」。

三版序二版序自 序緒 論壹、本書緣起 3貳、本書預期達成之目的 4參、本書結構 6
第一章 科際整合與司法精神醫學第一節 科際整合 13第二節 司法精神醫學 15
第二章 精神障礙之原因、種類及症狀第一節 精神障礙的原因 25第二節 精神障礙的種類 31第三節 精神障礙的症狀 38
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第一節 前 言 57第二節 精神分裂症與犯罪 58第三節 躁鬱症與犯罪 78第四節 人格違常與犯罪 88第五節 酒癮與犯罪 106第六節 藥癮與犯罪 119第七節 智能不足與犯罪 131
第四章 刑罰理論與精神疾病犯罪人的處遇第一節 前 言 143第二節 報應理論 144第三節 一般預防理論 149第四節 特別預防理論 153第五節 綜合理論 166
第五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及精神病患收容要件的探討第一節 前 言 173第二節 德國法中收容制度的沿革 175第三節 德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183第四節 我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210
第六章 責任能力的判斷與司法精神鑑定第一節 前 言 229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基礎問題 230第三節 鑑定證據的沿革與鑑定人角色的爭議 252第四節 司法上於精神鑑定的依賴及其批評 259第五節 對過度依賴問題的解決方案 266第六節 我國(台灣)精神鑑定的現狀 277
第七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監護的執行第一節 前 言 289第二節 執行的基本原則 290第三節 執行的現狀 296第四節 執行的方法與內涵 310第五節 執行的期間 318
第八章 精神疾病之治療與復歸第一節 前 言 333第二節 藥物治療 333第三節 身體治療 336第四節 心理治療 337第五節 環境治療 342第六節 社區心理衛生與病患復歸 343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第一節 結 論 349第二節 建 議 354


  精神疾病引發的犯罪,諸如殺人、傷害、毀損、縱火等,時有所聞。可是,除了重大犯罪事件可能引起一陣熱鬧的討論之外,事過境遷總又歸於沉寂。刑法對於精神病患的對應規定相當簡略,主要是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罰(嚴格解釋當指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精神耗弱人的行為減輕處罰;以及對精神病犯得施以監護處分。犯罪學應該是研究各種犯罪現象的學門,可是國內外對於精神病犯研究的成果,遠不及性犯罪或少年犯罪。
  比較可能嚴肅看待精神病患的學術領域,大概是精神醫學。精神醫學可以對精神疾病的成因與醫療提供可貴的知識,但卻無法提供精神病患涉入犯罪的法律資訊。對於精神病患的處遇作比較完整的討論,需要精神醫學與刑法學的共同努力。這涉及老生常談的科技整合問題。理想的科技整合是在一顆腦袋裡,但這樣的科技整合對於絕大多數的人並不容易,所以通常的科技整合是指一個工作團隊。
  本書對於各類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有不算簡略的討論。刑法體系對於精神病犯的反應,則是本書的重心。什麼是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需要大篇幅的說明,本書也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議。刑罰對於精神病犯有何意義與目的,本書更為詳談;在特別預防思想底下,才可能認真看待精神病犯的處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對精神病犯施以監護處分,監護處分如何與刑罰並用,監護處分該如何執行,精神病患該如何治療與復歸社會,本書都有深論。在精神病犯的審判上,精神鑑定扮演關鍵性的角色。法官與精神醫師的關係該如何看待,是由精神醫師主導判決,還是法官自己作主?法官未受精神疾病的專業訓練,如何自行作主?這種既合作又緊張的關係,本書有詳盡的論述。
  我在早年攻讀台大博士學位時,曾於台大醫院精神科修習精神醫學,博士論文由林憲教授與蔡墩銘教授共同指導,就是企圖在一顆腦袋裡作科技整合的雛型研究。一個人的力量畢竟很有限,我只希望這本書可以拉近法律學與醫學的距離,可以打開這兩個不同領域對話的窗口。當然,我自己也需要高明人士的指點。
  本書得以完成,除了林憲教授與蔡墩銘教授的啟迪外,慕尼黑大學教授Lothar Philipps與Heinz Schoch教授及我的刑法啟蒙恩師甘添貴教授,都曾給我很多教導。我的學生孫立虹律師、范薰方助教與東海法研所劉清彬、輔大法研所張天一、東海法律系郭怡灼,幫忙校對全文備極辛勞;我的兒女敬堯與玠樺已能體諒趕稿滋味,玠樺並協助校對頁碼,一併感謝。
寫於大度山研究室二○○一年四月


相關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