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租賃、使用借貸與訴訟費用: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六冊)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11月
特種租賃、使用借貸與訴訟費用: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六冊)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撰寫的教學型的短文共計二十五篇,其中兩大重點是執行司法院司法智識庫計畫,包括整理及精選民法上的租賃及借貸、以及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等最高法院裁判,作為研究成果之發表。
作者簡介
吳從周 學 歷 臺北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侯選人
經 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序 言
第一章 時效抗辯、法律感覺與誠信原則——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250號及其後續之判決發展 壹、本案事實∕ 1 貳、爭 點∕2 參、判決理由∕ 3 肆、關鍵詞∕5 伍、評 析∕5
第二章 「法律上之障礙」作為時效開始進行之障礙或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50號判決 壹、判決摘要∕ 11 貳、相關法條∕ 12 參、相關裁判∕ 12 肆、關鍵字∕12 伍、裁判簡評∕ 13
第三章 代位訴訟、時效抗辯與時效中斷——評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號民事判決 壹、判決內容與問題之提出∕17 貳、分析檢討∕ 23 參、結 論∕35
第四章 「不法行為不成立表見代理」?——簡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59號判決 壹、判決摘要∕ 37 貳、相關法條∕ 39 參、相關裁判∕ 39 肆、關鍵字∕39 伍、裁判簡評∕ 39
第五章 凶宅與物之瑕疵擔保 壹、何謂「凶宅」?∕47 貳、是否物之瑕疵?∕48 參、強制拍賣而取得∕49 肆、結 論∕50
第六章 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案型之探討為中心 壹、本案事實∕ 51 貳、爭 點∕52 參、評 析∕52
第七章 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收回自住」之實務案例類型化 壹、案 例∕63 貳、爭 點∕63 參、分 析∕63
第八章 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重新建築——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收回重新建築」之意涵 壹、案 例∕73 貳、關鍵詞∕73 參、爭 點∕73 肆、解 析∕74
第九章 出租人以供違反法令使用為由收回基地——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之內涵 壹、案 例∕77 貳、爭 點∕77 參、分 析∕77
第十章 承租人不自任耕作與違法轉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收回耕地之事由 壹、案 例∕81 貳、爭 點∕81 參、分 析∕81
第十一章 違章建築與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壹、案 例∕87 貳、爭 點∕87 參、分 析∕88 肆、結 論∕91
第十二章 租賃關係存續中押租金之返還與租金之預付──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33號判決 壹、判決摘要∕ 93 貳、相關法條∕ 94 參、相關裁判∕ 95 肆、關鍵字∕95 伍、裁判簡評∕ 95
第十三章 未定期限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評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壹、決議內容∕ 109 貳、學說見解∕ 113 參、評 析∕115
第十四章 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字第51號判決 壹、判決摘要∕ 123 貳、相關法條∕ 125 參、相關裁判∕ 125 肆、關鍵字∕125 伍、裁判簡評∕ 125
第十五章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壹、案 例∕135 貳、「不可預知之情事」基本內涵∕135 參、權利濫用之連結∕138
第十六章 職務宿舍返還與使用借貸目的完畢 壹、案 例∕139 貳、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139 參、本案之判斷∕142
第十七章 違反預約之效果 壹、案 例∕143 貳、爭 點∕143 參、預約與本約∕143 肆、預約違反之法律效果∕144
第十八章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價額計算——兼評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677號裁定 壹、裁判摘要∕ 147 貳、基本理論∕ 148 參、以一數主張數項標的之價額計算∕159 肆、裁判評析(代結論)∕171
第十九章 請求登報道歉回復名譽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簡評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102號裁定 壹、本案事實∕ 173 貳、判決理由∕ 174 參、爭 點∕175 肆、評 析∕176
第二十章 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 壹、案 例∕183 貳、要 點∕183 參、分 析∕184 肆、第一階段之爭論∕184 伍、第二階段之爭論∕187 陸、結 論∕192
第二十一章 淺談經驗法則──與談姜世明教授「民事訴訟中自由心證主義之內涵與界限」一文 壹、與談之基本架構∕195 貳、自由心證、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196 參、經驗法則之分類∕198 肆、經驗法則在我國的案例運用∕200
第二十二章 廢棄發回判決拘束力之客觀範圍 壹、案 例∕205 貳、廢棄發回判決拘束力之客觀範圍∕206 參、本案之判斷∕208
第二十三章 請求仲裁人迴避之處理及其效力──以德國文獻見解之再介紹為出發 壹、實務見解之概況∕209 貳、仲裁人迴避請求之處理程序∕215 參、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時,仲裁程序是否當然停止?∕222 肆、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後,法院裁定應行迴避時之效力∕231
第二十四章 簽證會計師責任之再檢討──從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應適用的觀點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 金字第3號判決 壹、本案事實∕ 233 貳、爭 點∕233 參、判決理由∕ 234 肆、評 析∕235
第二十五章 民事法最新實務見解整理 壹、明知使用借貸關係、誠信原則與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63號判決)∕247 貳、權利失效與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45號判決)∕251 參、不法行為與表見代理(最高法院100年度臺簡上字第4號判決)∕254 肆、事實上處分權與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275號判決)∕257 伍、親情倫理扶持利益作為身分法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992號判決)∕258 陸、准許第二審提出新攻防之再擴張∕262
書評: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壹、《民法方法論》之經典∕267 貳、價值法學在臺灣∕270
附錄:「無意義的」給付承諾 壹、三個問題∕ 273 貳、債法現代化對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之規定∕275 參、德國民法中之「無意義的」給付承諾∕278 肆、簡單比較DCFR之法律規定∕286 伍、三個回答∕ 286
序 言
本書收錄了近年來撰寫的教學型的短文共計二十五篇,其中主要兩大重點是執行司法院兩個司法智識庫(整理最高法院裁判)計畫,包括民法上的租賃及借貸、以及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等裁判精選,而將其轉寫成短文的成果發表,匯總成書用供自己及讀者查詢方便。
本書之付梓,特別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協助與支持,並感謝臺大法研所鄭景耘、方林根、梁鈺府、李其陸及盧彥方同學,辛苦分擔校對工作,使得本書得以順利問世,併此致謝。
附帶提及者係,在本書付梓以前,作者曾經服務多年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今(2013)年1月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乃司法隨政治起舞之結果,作者對此不以為然,曾經投書報端表示反對,一併附錄於後,以誌此事件。
吳從周2013年6月
導讀 司法改革,不是改名!──搶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將於民國102年1月1日正式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有轄區不變,原地址同時整編為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更名的理由是甚麼呢?據板橋地院網頁之公告,這是司法院為配合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及符合「一縣市一法院」之原則所作的決定。但這樣的更名理由令人無法接受。
首先是,板橋地院本來就不叫「臺灣北縣地方法院」,有甚麼理由在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以後,就對應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呢?其次,新北市幅員廣大,並非全部轄區均納入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例如同屬新北市的新店區是臺北地院管的,萬里區是基隆地院管的,淡水區則是士林地院管的,如果它的轄區不調整成全屬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那麼改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甚麼意義呢?新北市既非全屬現在的「板橋」地院及將來的「新北」地院管轄,臺北市目前也有臺北及士林兩個地方法院存在,可見所謂「一縣市一法院」根本是個從未貫徹過的虛擬原則。
民國70年即使在當時的臺北縣土城鄉成立現在板橋地院的前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仍未將其命名為「土城」地方法院或者「北縣地方法院」。民國79年改成現在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也仍然維持「板橋」的名銜。改制為新北市後,「板橋」更依然是新北市的首府,既然如此,則將其名稱維持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代表其在新北市中的地位,難道不比新的名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來的更有歷史意義嗎?至於向來民眾的疑問:「板橋」地院為何不在板橋而在「土城」?在網路發達的時代早已不是困擾,反而成為板橋地院位置的特色了!
最後我們要問:改名字難道不用花錢嗎?改名字以後,所有法院相關的名稱,除了硬體的匾額外,包括軟體的傳票、筆錄等所有卷宗資料,全部都要跟著改名,值此臺灣經濟低迷之際,需要這樣浪費公帑嗎?我們贊成司法要「改革」,但是拿一個用了幾十年的無辜的法院名稱來「改名」,充作業績,實在大可不必!饒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吧!
載於蘋果日報,2012.12.4 A5版民意論壇 (此為投稿原來的版本,與蘋果日報登出的略為修改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