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去哪裡找回公平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11月

道德去哪裡找回公平

作者:廖義銘
出版社:暖暖書屋
出版日期:2018年09月27日
ISBN:9789869674843
語言:繁體中文

一位法律詩人的獨語
國內第一本來自法學界的詩文集
標示著台灣新一代法學界的自我反省與創新

  我看著人們擁有自由,卻不願意選擇。
  我看著人們做了選擇,卻不願意負責。
  我也會因此自由地選擇對人的偏好,
  祝福那些我選擇祝福他們的人。
  因為他們在自由的時候,也選擇了祝福別人。
  這是上帝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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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他的立場,讓我多想想,
  莫非不同的口舌,通往一樣的心腸?
  站在我的立場,渴望人們多想想,
  誰說一樣的失眠,灑著不同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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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事都沒有對錯,但過量都是不對;
  我什麼事上過了量,我就在什麼事上造了業;
  我在什麼事上造了業,我就要為那所造的業傷神。
  上帝的教導、佛家的因果,不過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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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防治,乃是防治未犯罪之人犯罪,而非防治已犯罪之人或將犯罪之人犯罪。誰是未犯罪之人?不是別人,而是一般人、普通老百姓,也就是你我每一個人。所以,犯罪防治是一種關於你和我的學問,而不是一種關於他人的學問;是一種研究如何讓「我自己」不會犯罪的學問,而不是研究如何讓「他們」不會犯罪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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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本詩文集,集結了作者(目前擔任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近年來創作的一系列與法律和政治學有關的詩文,這些詩文,曾經在作者的課堂和社群媒體中,感動無數學生,並激發他們追隨與創作的動力。

  這本詩文集中,有以格律化的現代詩形式,表達對詩的精神與功能之歌頌;也有以哲學擬人化的短篇小說,諷諭當前全球社會所面臨的共同政治問題;此外,作者也以長篇詩史,對耶穌與釋迦牟尼的生命與哲理,作重新之詮釋,表達作者對於法律與政治的核心價值之理解。最後,作者有以散文詩的形式,闡釋在法律與政治實務中,文學的重要性。

  道德去哪裡找回公平?在這個作者所提出的問題中,有嚴肅的哲學和方法論之思考面向,也有人性與信仰交錯複雜的戲劇化情節。在細細品味作者從筆尖中所傳達的法學與政治學內涵時,也可以試著模仿作者於詩中刻意設下的格律,創作屬於自己的詩。作者期盼,詩的張力與感動,能夠讓我們社會中每一個人的道德,都能夠找回她∕他們的公平。
 

作者簡介

廖義銘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法學院院長,專研行政學、行政法、法律修辭學、法律政策學,並熱愛詩文創作;曾任立法院助理、國會聯絡人,也曾致力於社區營造及農村創生工作。

  台灣第一位研究法律修辭學之學者,所著《新修辭學》是兩岸法律修辭學重要參考教材。研究領域横跨法學、政治學、社會學和語言學。出版詩集,是目前教學與研究的核心工作,強調法學研究與出版必須給讀者帶來感動,因為只有內心的感動,才能夠讓真正的法治精神,深植於法律人和社會大眾心中。
 

序篇
詩人的份
我寫
專業
詩的理由
熱情
 
第一篇  道德去哪裏找回公平?
道德去哪裏找回公平?
控訴
法律輓歌
 
第二篇  說服共和國
熱愛文字
感動
自稱法律人
路口
對法律人的期望
依賴法律
必須文字
必須說服
別當我不懂
不願被說服
政治
前途
一個島的輕重
 
第三篇  拿撒勒往事
拿撒勒往事
晨星之心
離別
晨星的話
告別式
幼兒園之夢

上帝陪我
犯罪
不理性的必須
文學的洞見
犯罪防治
防治過失
回到文學
感動防止犯罪
我的文學
傾聽的功夫
順從
善與惡
又善與惡
不變
改變的理由
自由
面帶笑容
困難
 
第四篇  太子悲歌
太子悲歌序──定風波
太子悲歌
執著的代價
出遠門
失望
任務
心無旁騖
少了財富
看開
盼望
風雨情深
社會發展
複雜社會
法律之前瞻性
法律之滯後性
前瞻與滯後的理由
忠恕之道
以文學行忠恕
解脫
喝酒
憲法、文學與生活中的感動
憲法與自律
自律的感動
立場
沉默會老
革命
未來
教養
 
跋  詩的祝福
如何寫詩?
詩,我懂
詩人
不死
詩,也要祝福
祝福
 

複雜社會社會學中有強調人類社會具有自我再生能力者。此一觀點,用以解釋說明社會發展之複雜現象,以及其與法律規範發展之關係,甚是恰當。人類社會如同地球上一切的生物系統一般,具有不斷地自我產生新的成份之特性。這種特性,是人類個人為求生存之必需。人們所不斷自我產生的這些新的成份,包括下一代,包括一切的生產工具,當然也包括人與人溝通中所必要的語言與文字。法律,即是人類社會的溝通行為中之一環,只是,人類有關於法律之溝通,其內容與其他領域之溝通相較,具有獨特之規範性而已(Luhmann, 1987)。人群社會中之溝通行為,其不斷地自我產生新的成份,便是社會發展之現象。而人群社會裡因溝通而不斷產生的新成份,又會自己再生出更多新的成份,如此綿綿不絕,於是產生了目前眾所眼見的複雜社會;而目前的複雜社會,又會不斷地演變,不斷地產生出更多新的社會成份,而使未來社會,將比現在社會,更趨複雜。由此,在社會的不斷自我再生之發展下,社會發展的進程,絕對是複雜而無法規畫、難以預測的。總之,社會之發展是由無數個人的發展總集而成的結果,而無數個人之發展,便有無數之面貌、無數之現象,以及無邊無數之變化。因此,社會發展是一空相。然而,對大多數人而言,卻不這麼想。法律之前瞻性認定社會發展有其具體實相,對多數人而言,是容易許多,這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和大部分因各種理由而與法律有所遭遇之人。這也使法律在社會中必然有其前瞻性,也必然有其滯後性。一般而言,我們會認為,所謂法律之前瞻性,乃意指法律之意旨能夠超前於社會上多數民眾既有之眼界,因而因法律之規範性而產生對於社會大眾之引領、教化、甚至輔育之效果。然而,這種法律前瞻性之觀點,立基於一種假設,那就是社會與法律是分離的;或法律一旦被具有前瞻性眼光的少數立法者制定後,就與社會分離,而成為具有約束力之外物,透過其約束力之運作,而改變社會上其他多數人之思想與行為,從而引領了社會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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