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編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日期:2014年09月01日
ISBN:9787509346938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115元

本書具有以下特點:專業導引:圍繞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要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注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收錄職業病診斷鑒定實用流程圖、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序等使用附錄。配套規定: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應用。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范圍】1政府機關公務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官兵等一些特殊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是否可以適用本法?2哪些疾病屬於職業病?第三條【工作方針、機制和管理原則】第四條【職業衛生保護】3勞動者具體享有哪些職業衛生權利?4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保障措施?5工會發現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干預?第五條【職業病防治責任制】6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是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第六條【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7本條規定是否意味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越過用人單位去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第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8哪些人可以參加工傷保險?9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如何尋求救濟?第八條【職業病防治技術政策措施】第九條【職業衛生監管體制】第十條【職業病防治規划和工作責任制】第十一條【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第十二條【職業衛生標准】10哪些技術要求須制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11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制定的流程是什麼?第十三條【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前 期 預 防第十四條【用人單位的一般義務】12企業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職業衛生標准?第十五條【職業衛生要求】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1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程序如何?14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應當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1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該由何機構承擔?16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何時提出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第十八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17具體由哪些機關來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18哪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19申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20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應當經過哪些程序?第二十條【特殊作業管理】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第二十一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21用人單位配備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是否必須為專職?2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23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二十二條【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第二十三條【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2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用發放錢物來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二十四條【更新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第二十五條【公布職業病防治情況、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第二十六條【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防護】25什麼是急性職業損傷?26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有何特殊要求?第二十七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27對用人單位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制度有何要求?28用人單位應當時隔多久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第二十八條【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2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第二十九條【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30警示說明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三十條【提供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物品】31如何理解「首次進口」?32國家對首次進口的化學材料如何進行登記管理?33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什麼要求?第三十一條【明令禁止的設備和材料】第三十二條【轉移作業】第三十三條【不得隱瞞職業病危害】第三十四條【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職業病危害】34按照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35何謂「勞動合同的變更」?36變更勞動合同可否以口頭形式約定?第三十五條【職業衛生培訓】37企業如何提取、使用職工培訓費?第三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38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和周期如何確定?39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如何處理?40對於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如何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三十八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十九條【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保護】41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何不同?42女職工孕期、哺乳期特殊保護主要包括哪些具體內容?43關於哺乳期有何具體規定?第四十條【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第四十一條【工會組織權利】44集體勞動合同生效有哪些條件?45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應當誰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第四十二條【職業病防治費用】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條【診斷機構的條件】46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如何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第四十五條【診斷機構的選擇】47何為「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第四十六條【診斷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辦法】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48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該如何處理?49職業病診斷機構是否可以聘請其他單位醫師參加診斷?50職業病診斷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四十八條【提交材料的義務】51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52勞動者的診斷申請是否會因無法提供所需材料而被拒絕受理?第四十九條【不提供材料的后果】第五十條【確認勞動關系】第五十一條【職業病報告】53對職業病報告的時限和方式有何規定?54接受職業病報告的部門在接到職業病報告后應當履行何法定職責?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統計報告】第五十三條【職業病鑒定】55當事人對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再鑒定結論不服的,是否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56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提供哪些材料?第五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57哪些人可以進入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58職業病鑒定書應當包含哪些內容?59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第五十五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60哪些情形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回避?第五十六條【疑似職業病病人】61什麼情況下,患者可被視為疑似職業病病人?62醫療衛生機構在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除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及通知用人單位之外還應采取什麼措施?第五十七條【職業病待遇】63對用人單位應保障職業病病人享受的職業病待遇有何具體要求?第五十八條【診療、康復費用和社會保障】64職工因職業病可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是如何規定的?65工傷職工享受怎樣的傷殘待遇?66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經過哪些程序?第五十九條【民事賠償權利】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第六十一條【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第六十二條【職業病病人的救助】第五章監 督 檢 查第六十三條【一般規定】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措施】第六十五條【臨時控制措施】6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當遵循何種法定程序?第六十六條【執法程序】第六十七條【被檢查單位的義務】第六十八條【嚴格依法執法】第六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和隊伍建設】第六章法 律 責 任第七十條【建設單位的責任】第七十一條【未存檔檢測評價結果、未采取防護措施等的責任】第七十二條【未申報危害項目等的責任】第七十三條【不符合職業衛生標准和要求等的責任】第七十四條【提供有害設備、材料等的責任】第七十五條【未報告職業病的責任】第七十六條【隱瞞有關危害情況的責任】第七十七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的責任】第七十八條【責令停止作業和關閉】第七十九條【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責任】第八十條【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責任】第八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68如何理解本條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二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第八十三條【不按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責任】第八十四條【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部門的責任】第八十五條【地方政府及其職業衛生監管部門的責任】第八十六條【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八十七條【定義】第八十八條【其他有關單位參照適用】69被派遣勞動者發生職業病后,應如何處理?第八十九條【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監管】第九十條【實施日期】配 套 法 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11年2月25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2012年4月27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7月27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4月27日)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4月27日)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4月27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2013年12月23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13年2月19日)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年2月20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4月27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2014年4月14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2010年10月8日)實 用 附 錄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實用流程圖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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