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反毒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施政事項之一,也是讓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最新消息焦點新聞真相說明公告訊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就業資訊首頁最新消息焦點新聞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來源:行政院建檔日期:106-12-21更新時間:106-12-21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反毒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施政事項之一,也是讓國人安居的大事。

此次修法目的除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加重販毒刑責及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同時也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建議,提供施用毒品者更多的醫療處遇機會。

賴院長指出,在最近的掃毒訪視行程中,已多次要求檢、警、調、憲兵、海巡與海關等六大系統,加強彼此合作,務必達成「拒毒於海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境內」目標,請法務部、內政部與相關權責部會持續督導。

賴院長進一步表示,請衛福部或法務部未來加強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對施用第一級毒品者的減害計畫(如美沙冬、丁基原非因的替代治療),及施用第二級毒品者的戒癮輔導方案,以社區處遇方式,解決逐步戒毒問題。

另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特別是年輕族群與學生,請衛福部、教育部等機關,詳加研議如何降低環境影響,提出改善再犯的具體方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將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定義用語增加「之虞」之文字,且明定相類似之物質得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

(修正條文第2條)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法定刑;及增訂對販賣毒予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犯該條例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4條、第9條)將現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或20公克以上加重要件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另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為5公克以上。

(修正條文第11條)明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關於「審判中」之定義,修正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修正條文第17條)增訂犯該條例有關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相關罪行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亦應予沒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19條)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修正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之刑事處遇程序。

(修正條文第20條、第23條、第24條)回上一頁本部簡介部長次長主任秘書行政組織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政策報導部徽設計說明最新消息焦點新聞真相說明公告訊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就業資訊便民服務部長信箱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表單下載諮詢服務專線政府出版品電子報訂閱相關問題Q&A衛生福利e寶箱常用查詢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法規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反貪資訊網遊說法專區法規鬆綁衛教視窗宣傳資訊宣傳影片相關連結員工入口網回頁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號、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麻處字第880141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目前線上:1370人,瀏覽人次:61596614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2379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90276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80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增訂第二章之一及第9條之1至第9條之3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法規體系:/司法/刑事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44年7月29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37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46年8月31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全文32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71年1月15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5840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及第32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民81年7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182467號令修正發布「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為「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82年7月2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285629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1196號、內政部(88)臺內警字第8871258號、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麻處字第880141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0114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75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3000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5條至第27條;增訂第11條之1;刪除第13條、第16條、第20條、第22條條文,並自93年1月9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0條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10條第9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0條第11款所列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2379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90276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80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增訂第二章之一及第9條之1至第9條之3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九條之一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增訂]第九條之二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增訂]第九條之三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修正]第二條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修正]第十條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宣導: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關於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熱門服務【北極星反毒專案計畫】三、四級毒品裁罰講習獨特少年:青少年評估至輔導就醫之整合性戒癮服務中途之家合作與補助戒癮醫療補助求助e點通(另開視窗)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藥物濫用尿液篩檢試劑發放服務訊息與活動防毒新訊與輿情活動資訊每個服務都是故事(昆明酸辣湯)毒品與毒品危害常見濫用藥物/毒品新興毒品與毒品偽裝新型態毒品新聞摘要常見問與答反毒防毒相關策略上方連結昆明防治中心網站導覽回首頁下方連結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上方連結昆明防治中心網站導覽回首頁字級小中大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關於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熱門服務【北極星反毒專案計畫】三、四級毒品裁罰講習獨特少年:青少年評估至輔導就醫之整合性戒癮服務中途之家合作與補助戒癮醫療補助求助e點通(另開視窗)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藥物濫用尿液篩檢試劑發放服務訊息與活動防毒新訊與輿情活動資訊每個服務都是故事(昆明酸辣湯)毒品與毒品危害常見濫用藥物/毒品新興毒品與毒品偽裝新型態毒品新聞摘要常見問與答反毒防毒相關策略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首頁其他相關資源相關法規相關法規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注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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