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附表3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附表3修正草案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法務部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附表3修正草案MINISTRYOFJUSTIC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Appendix3ofSubparagraph3ofParagraph2ofArticle2of"NarcoticsHazardPreventionAct"發布於 2020-09-22截止於 2020-10-06分享至0則回應0關注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法檢字第10904530340號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轉2343。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行政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院臺法字第1090035938號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09年11月16日生效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partialamendmentsof"CategoriesandItemsofNarcotics"(amendmentsbecomeeffectivefrom16th,November2020)發布於 2020-09-22截止於 2020-10-06分享至 討論區這個主題暫停評論0則評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分享分享這則討論到訂閱 查看更多留言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附表3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法檢字第10904530340號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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