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27條須為本症或其惡化,如僅有關連而非相等 | 鼻竇炎手術理賠

消費者投保後所進行治療之「雙側慢性鼻竇炎併鼻中隔彎曲」症狀,是否為本案 ... 檢查時尚發現有鼻息肉,經藥物治療數月無效後,其接受鼻內視鏡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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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消費者因鼻涕、鼻塞求診於醫院,經連續藥物治療不癒,主治醫師因而表示須進行手術治療,故此次手術治療當為投保三十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保險公司主張]經查,消費者保前即因急性鼻竇炎多次醫院求診,其門診用藥處方均有慢性副鼻腔炎及過敏性鼻炎之用藥;又消費者投保後,持續因雙側鼻竇炎於診所治療,嗣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入院病歷主訴鼻塞已久,此有醫院病歷摘要可稽,故消費者之雙側慢性鼻竇炎併鼻中隔彎曲疾病,依其歷年病情發展及求診過程,應為鼻腔慢性疾病,而相關疾病於投保前即已門診治療中,核與契約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之約定不符。

[本件爭點]消費者投保後所進行治療之「雙側慢性鼻竇炎併鼻中隔彎曲」症狀,是否為本案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判斷理由]一、有關消費者請求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部分,經查:1.按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倘被保險人未悉自己罹病,保險人尚不得依據上開規定免責(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保險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參照);復按被保險人投保前疾病與所導致之他項疾病間,固有某種程度之關聯性,但兩者間究非可劃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保險上字14號判決參照)。

另按本案附約第2條第5項前段約定:「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從而,本件須消費者於本案附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已在疾病中,且知悉其已經罹病,而後因該項疾病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非如此,則縱該項疾病與投保前疾病間有關連性,亦無解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責。

2.關於前述爭點,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顧問意見,略以:依醫院之出院病歷摘要記載,消費者所進行治療者為「鼻中膈彎曲,慢性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竇炎」,而根據消費者之主訴,其流鼻膿、鼻塞、鼻涕倒流及頭痛已持續一段時間,且在門診臨床檢查時尚發現有鼻息肉,經藥物治療數月無效後,其接受鼻內視鏡手術。

查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其中註明消費者投保前僅在該院門診數次,皆診斷為急性鼻竇炎,無慢性鼻竇炎或鼻中膈彎曲之診斷,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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