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關於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熱門服務【北極星反毒專案計畫】三、四級毒品裁罰講習獨特少年:青少年評估至輔導就醫之整合性戒癮服務中途之家合作與補助戒癮醫療補助求助e點通(另開視窗)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藥物濫用尿液篩檢試劑發放服務訊息與活動防毒新訊與輿情活動資訊每個服務都是故事(昆明酸辣湯)毒品與毒品危害常見濫用藥物/毒品新興毒品與毒品偽裝新型態毒品新聞摘要常見問與答反毒防毒相關策略上方連結昆明防治中心網站導覽回首頁下方連結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上方連結昆明防治中心網站導覽回首頁字級小中大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關於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熱門服務【北極星反毒專案計畫】三、四級毒品裁罰講習獨特少年:青少年評估至輔導就醫之整合性戒癮服務中途之家合作與補助戒癮醫療補助求助e點通(另開視窗)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藥物濫用尿液篩檢試劑發放服務訊息與活動防毒新訊與輿情活動資訊每個服務都是故事(昆明酸辣湯)毒品與毒品危害常見濫用藥物/毒品新興毒品與毒品偽裝新型態毒品新聞摘要常見問與答反毒防毒相關策略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首頁其他相關資源相關法規相關法規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注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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