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官能症 | 神经症

神經官能症跳轉到:導航,搜索A+醫學百科>>神經官能症神經官能症又稱神經症、精神症,是一組非精神病功能性障礙。

其共同特徵是:是一組心因性障礙,人格因素、心理社會因素是致病主要因素,但非應激障礙,是一組機能障礙,障礙性質屬功能性非器質性;具有精神和軀體兩方面症状;具有一定的人格特質基礎但非人格障礙;各亞型有其特徵性的臨床相;神經症是可逆的,外因壓力大時加重,反之症状減輕或消失;社會功能相對良好,自制力充分。

目錄1疾病分類2病症簡介3發病原理4症状反應5主要表現6常見類型7類型介紹8發病機制9病症研究10鑒別診斷11中醫治療12抑鬱症状13患者特點14生活影響15防治方法15.1神經病心理治療方法有16參看17健康問答網關於神經症的相關提問疾病分類1980年國精神病學會在精神病分類中刪除了神經症。

世界的大部分國家不承認有這種疾病,特別是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無一例外我國學者仍認為神經症是一客觀存在的臨床實體,這是轉型中的特色吧,這裡法律意義大於與純醫學意義,發人深省。

  病症簡介神經官能症又名神經症,又稱神經官能症或精神神經症。

是一組精神障礙的總稱,包括神經衰弱、強迫症、焦虛症、恐怖症、軀體形式障礙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礙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但沒有任何可證實的器質性病理基礎。

病程大多持續遷延或呈發作性。

病程不足3個月或僅有一次短暫發作者稱為(neuroticreaction)。

神經症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神經症的發病通常與不良的社會心理因素有關,不健康的素質和人格特性常構成發病的基礎。

症状複雜多樣,其典型體驗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認為應該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動,如焦慮、持續的緊張心情、恐懼、纏人的煩惱、自認毫無意義的胡思亂想、強迫觀念等。

患者雖有多種軀體的自覺不適感,但臨床檢查未能發現器質性病變。

患者一般能適應社會,其行為一般保持在社會規範容許的範圍內,可以為他人理解和接受,但其症状妨礙了患者的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

患者對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常迫切要求治療,自知力完整或完全完整。

神經症的概念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變過程。

1769年蘇格蘭醫生庫爾蘭(cullen)在其出版的《疾病分類系統》一書首次提出了這一術語,泛指神經系統病變,包括各種器質性疾病和精神障礙。

隨後,法國精神病醫生比奈爾(pinel)把神經症分為功能性和軀體性兩類,或兩者兼而有之。

在19世紀,隨著顯微鏡、切片和染色體等技術的發展以及臨床神經病學的進步,凡是發現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疾病都陸續從神經症中分離了出去。

到19世紀後期,弗洛伊德提出了神經症源於內部心理衝突的觀點。

神經症被公認為沒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一類神經功能性疾病。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III)中神經症的描述性定義:「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礙。

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

症状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

各種神經症性症状或其組合可見於感染、中毒、內臟、內分泌或代謝和腦器質性疾病,稱神經症樣症候群。

」由於各國學者理解神經症病因學觀點不一致,多年來對本症的命名、概念、分類等爭議較多。

1980年國精神病學會在精神病分類中刪除了神經症。

我國學者仍認為神經症是一客觀存在的臨床實體,在CCMD-III中將神經症分為六個亞型:焦慮症、恐怖症、神經衰弱、軀體形式障礙、強迫症、其他或待分類的神經症。

其共同點是①起病常與素質和心理社會因素有關;②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礎,常常自感難以控制本應可以控制的意識或行為;③症状沒有無相應的器質性基礎;④社會功能相對完好,一般意識清楚,與現實接觸良好,人格完整,無嚴重的行為紊亂;⑤一般沒有明顯或較長的精神症状。

病程較長,自知力完整,要求治療。

神經症是常見病,患病率相當高。

WHO根據各國和調查資料推算:人口中的5%~8%有神經症或人格障礙,是重性精神病的5倍。

西方國家的患病率10‰~20‰,我國為13‰~22‰。

神經症也是門診中最常見疾病之一。

  發病原理神經官能症的發病原理尚不清楚,一般認為,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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