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律、地方社會:宋元的學產糾紛與爭訟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6月

學校、法律、地方社會:宋元的學產糾紛與爭訟

作者:李如鈞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中心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15日
ISBN:9789863501961
語言:繁體中文

  律:諸盗耕種公私田者,壹畝以下,笞三十。伍畝加壹等,過杖壹伯。拾畝加壹等,罪止徒壹年半。荒田减壹等,強者各加壹等。苗子歸官主。

  學田租米、房廊賃金在宋代成為州縣學與官私書院主要經費來源,是支持地方教育重要基礎。學校雖獲士庶支持,但在土地私有、田產爭訟頻繁大環境下,仍不時發生學產紛爭。

  本書分析學產紛爭起因、對象,探究解決紛爭方式與相關司法制度,深入瞭解學產經營實況、學校與地方社會的複雜互動,以及官員審案的態度差異。蒙元替宋,學產制及經營管理方式大體相襲,但朝廷關注程度、法制實際運作、官員處理心態、地方社會諸面向,皆有所轉變,學校面臨更多挑戰。本書著重討論法制面,亦是理解近世教育發展、地方社會變遷的觀察點。

作者簡介

李如鈞
 
  臺北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現為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助理教授。
 
  在《中國史學》(日本)、《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等刊物和論文集發表學術論文,另有會議論文多篇。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
第一節  宋代學產的建置與發展
第二節 學產經營管理及其問題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第三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處理
第一節  學產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一)──提告
第三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二)──審判、上訴、判決執行

第四章  學產紛爭與宋代地方社會
第一節  強勢的紛爭者
第二節  官員對學產紛爭的態度
第三節  學校維護學產的方法

第五章  學產紛爭在元代的演變
第一節  元代對宋、金學產的承繼及其自身發展
第二節  宋元學產紛爭的延續
第三節  宋元學產紛爭的主要差異──學校處境不同

第六章  元代學產紛爭處理與宋代的異同
第一節  學產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
第三節  元代學產紛爭處理與宋代的主要差異

第七章  學產紛爭與元代地方社會
第一節  紛爭者越加強勢
第二節  官員對學產紛爭態度的消極與積極
第三節  學校需更努力維護學產

第八章  結論

徵引書目
索引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摘錄)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宋代學產減損另一主要原因,為學校與外人的學產糾紛、爭訟。以下就宋代學校產業紛爭的狀況、起因、當事人、地點、發生時間、時間長短分別說明。 一、學產紛爭的狀況 宋代學產範圍,大體分為學地、學田、房廊、學租四項。學地是學校自身的校地與建築物,佃戶承租學田繳納的田租(糧錢),房廊出租所得賃錢,則是學租兩大來源。某些附屬於學校的義莊、貢士田,也可視為學產的一部分。故學產糾紛與訴訟,主要就是因這四項而起。 就學地紛爭而言,如福清縣學學地曾遭強鄰侵佔。原本坐落州城東南的泉州州學,先是郡守刻意西遷,待徽宗州縣學三舍法施行後,該地過於狹迫無法容納更多學子,故大觀三年又遷回故址,卻已是「行門隙地已給編戶,未仍舊貫」,以至「生徒訩訩,至興獄訟」。而房廊如同學田,也會有紛爭發生,如嚴州州學,「門內有屋二十餘間,僦與民居,日收賃錢,添助養士,續因寓公欲廣其居,強將他處賃屋換易,本學告于州」。 宋代學產紛爭中,就數學田紛爭最多且複雜。漳州州學學田,南宋時曾有多處遭到偷賣、侵占。淳祐年間(1241-1252),白鹿洞書院位於東原莊泰洞志的學田,「創置年深,田鄰豪戶,日朘月削,包占入己,不復可究」。平江府學與陳煥兄弟的學田官司(以下簡稱「陳煥案」),是目前所能見到記載最為詳細的學產訴訟。陳煥、陳焯兄弟先是承佃平江府學位於常熟縣的一批學田,後來趁地利之便,又陸續侵佔周圍學田。教授汪泰亨於紹定元年(1228)向平江府反映,請求官府協助處理,但陳家兄弟不肯退讓,反而頻頻出招與府學纏訟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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