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及刑罰學 | 生病了怎麼辦 - 2024年5月

犯罪學及刑罰學

作者:[美]約翰‧列維斯‧齊林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2003年11月01日
ISBN:7562025177
語言:繁體中文

  《犯罪學及刑罰學》從一定層面全方位展現了近百年前的美國犯罪學。“美國犯罪學的特點,是把犯罪學作為社會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來研究和探討的。” 本書卷一之犯罪學是狹義的犯罪學,而將對犯罪人的處置及犯罪預防融入卷二刑罰學之中。 在犯罪學中,關于犯罪與罪犯的定義,有法律上與社會學上不同的定義;對犯罪現象的描述,呈綜合、立體、多方位的態樣。關于犯罪成因,廣涉物質環境(地理、季節、氣候、天氣)、個體特征(身體變態、疾病、內分泌、腺體)、心理(智力欠缺、心理構造低劣、變態心理、瘋癲心理、心智沖突)、遺傳(犯罪是否有遺傳性、由于遺傳原因的犯罪比例、可遺傳的心理變態和犯罪)、經濟(貧窮、經濟困難、商業盛衰、失業、童工)、社會(家庭、學校、居住環境、風俗、信仰、宗教、階級仇恨、司法、文化)等各種成因,體現犯罪學的多元因素論。關于犯罪的原因與犯罪的種類,亦有許多引人深思之處。

卷一 犯罪學  第一編 犯罪與罪犯問題  第一章 犯罪與罪犯  第二章 定義——什麼是罪、什麼是罪犯  第三章 犯罪的範圍和犯罪的耗費  第四章 罪的形象  第二編 犯罪的構成  第五章 物質環境的原因  第六章 個人身體上的特征  第七章 心理的原因——智力欠缺、構造方面的低劣和羊癲瘋  第八章 心理的原因——瘋癲心理、變態及心智沖突  第九章 遺傳的原因   第十章 經濟的原因   第十一章 社會原因——家庭、運動場及學校   第十二章 社會原因——社會、風俗、信仰、階級仇恨、宗教、法院、監獄、文化   第十三章 犯罪的原因與罪的種類 卷二 刑罰學  第三編 刑罰史  第十四章 刑罰的沿革  第十五章 刑罰的理論  第四編 近代刑罰制度  第十六章 死刑  第十七章 流刑  第十八章 監獄制度的起源及其早期發展  第十九章 監獄制度的後期發展  第二十章 監獄勞作  第二十一章 幾個未解決的監獄勞作問題  第二十二章 監獄行政——管理和訓導  第二十三章 監獄行政在晚近期中的實驗  第二十四章 監獄制度的結果  第二十五章 監獄工場和改過所  第二十六章 少年感化院  第二十七章 男子感化院  第二十八章 婦女感化院  第二十九章 假釋和不定期刑  第五編 司法上的工具  第三十章 警察  第三十一章 法院  第三十二章 赦免  第三十三章 少年法院  第三十四章 緩刑的起源發展和結果  第三十五章 緩刑的原則和對于緩刑的批評  第三十六章 處置罪犯和防止犯罪的方案 專名漢譯表

自十九世紀社會科學發達以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了一種改革,就是使法律和社會科學發生密切的關系,使研究法律的人不能不注意到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的法理學(Sociologioal Jurisprude-noe)這名詞就是由此而起的。人們有了這種認識之後,對于犯罪的觀念和犯罪的處置,就根本上一變舊日的態度。我們知道犯罪不過是人類行為之一種。人類行為一方面是根據于先天的本能,一方面是根據于周圍的環境。由這兩種原素的結合,才產生人類各種行為。一個人有良好遺傳加上良好環境,當然可以產生良好的行為。若不幸生而先天就有許多缺陷,再以環境之種種不適宜或幸而先天完全而環境不良,又或環境雖良而先天有缺陷,于是行為上就不免有不好的影響。犯罪行為多半就是從這後幾種情形產生出來的,所以犯罪問題並不僅是個人問題而是整個的社會問題。這樣一種觀念與向來認犯罪出于自由意志者當然還有不同。然而這種觀念之產生非社會科學無由而致,例如要知道先天的遺傳,非有生物學的發現即不能明其究竟;要知道心理上的變態,非應用心理學上的測驗即不能加以判斷;要知道社會的影響,又非有社會學、經濟學等之智識與方法即不能測其勢力。所以犯罪問題對于這些社會科學都是息息相關的。我們確定了這種犯罪的觀念,再認清了犯罪的原因,則對于犯罪的處置也自然改變了法律上的猙獰面目,而代之以溫和慈祥的教育態度。知道以前有罪必罰的學說已不是對癥發藥的良好處置,所以今日刑法之目的,已不如昔日之僅在對于罪犯之報復,而在對于罪犯謀改善;間接就是在為國家社會謀福利。因為犯罪既有其相當原因,則嚴刑峻罰未必足敬效尤;而適當措施容可挽回人心。近代文明國家之采用感化制度,就是表示重改善而不重刑罰之趨向,因此而有少年法院、感化院,以及緩刑、假釋等等設施。證之實際都有相當成績,這也是近代人類進步的一種表現。 《犯罪學及刑罰學》一書,就是對于犯罪問題作一種科學上的探討。前者是對于犯罪原因的搜求,後者是對于犯罪處置的確定。使人不但認識犯罪之有各種原因,並且發現科學上的種種處置方法。故此書不但值得介紹于研究法學之士,就是一般對于社會問題有興趣的人讀此亦可一新耳目。移澤之意即在于斯。原著者齊林(John Lewis Gillin)是美國研究犯罪學的權威,曾任威斯康星大學犯罪學及刑罰學教授多年。本書是他二十余年心血的結晶。搜羅豐富,取材廣博,且多實際調查︰憑事實不憑理想。此種科學精神很值得我們取法。這亦是本人移譯此書的另一動機。 譯者雖久有意介紹此書,但因個人工作至忙,案牘勞形,遲遲未能著手。前年夏經王雲五先生一再鼓勵,始決定努力將事。然仍因工作忙迫,頻作頻輟,直至今日始告完成。其中文字方面多未遑修飾,即譯文錯誤恐亦有所不免。幸讀者盡量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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