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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障鑑定標準作業程序

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使本校特殊教育 ... 觀察仍符合學障特徵者,請重新完成相關篩檢測驗,並檢附佐證資料(如作業、 ...學障鑑定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使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切之特殊教育服務及福利措施。

貳、相關法令及依據:教育部「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參、家長務必附上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一、   填妥申請表【表一】二、   戶口名簿影本三、   貼妥掛號郵票(25元/張)的信封二張四、二吋半身照片(照片背後寫上班級姓名,實貼在申請表上)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一、  申請鑑定安置,各行政處室及人員需配合準備資料:(一)教務處:學生成績正本。

【國二學生:國一時的學年成績;國一學生:一、二次段考成績】       (二)學務處:學生健康記錄卡影本。

(三)導師:1.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           2.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3.學生輔導記錄表影本(B卡影印成A4大小)           4.學生學習記錄描述【表二】(四)輔導室:學生測驗資料:           1.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2.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3基礎數學概念評量4.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5.情緒障礙量表伍、名詞解釋:學習障礙,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的定義,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陸、其他一、辦理時程:依鑑輔會工作時程,約每年十二月中至十二月底止。

(詳細日程依縣府規定,相關訊息請見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二、申請對象:本校國一、國二學生。

三、已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可申請。

四、前一學年未通過本縣學障鑑定者,原則上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惟經教師輔導觀察仍符合學障特徵者,請重新完成相關篩檢測驗,並檢附佐證資料(如作業、作品、輔導記錄等足證其障礙之資料)或個案報告連同公文申請申覆。

五、國三學生因已無法符合觀察期一年之規定,故不受理申請。

  六、家長若有最好附上,若無則免付的資料:(一)公私立教學醫院醫療證明暨相關診斷資料(二)國中小相關測驗記錄影本柒、作業內容:流程說明流程圖鑑定測驗工具一覽表縣政府鑑定作業時程校內鑑定工作執掌表資料審核表團體報名名冊鑑定申請封面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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