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 | 合法引產週數

行人工流產,一來傷身,二來懷孕週數已大於法律上行人工流產的期限。

依目前的法律 ... 私下去未合法墮胎醫療院所對於生命上會有高風險之危險。

(23); 醫師 ...這個頁面上的內容需要較新版本的AdobeFlash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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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優生保健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基於不傷害原則,墮胎手術無論在身體或心理上對於母體仍有傷害。

4.醫護人員應秉持中立的角色,盡量減少個人主觀感受,可協助醫療需求者了解什麼樣的醫療處置對她來說是最適當的。

(二)醫護人員如何在「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間取捨?1.從尊重生命的觀點來看,在孕婦體內的胎兒,應該要給予保護;但從尊重婦女選擇的角度來觀察,繼續或終止懷孕與其權利切身相關。

兩者之間的平衡點難以取捨。

2.醫護人員需要同等尊重「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此病人的狀況並非出自胎兒而是病人本身意願,則需要充分了解病人的動機,若是為胎兒後續教養問題,應由病人配偶、主治醫師、護理師等團隊人員開會並針對疑慮加以說明。

3.在此議題的衝突點為,一是挽救生命,一是尊重婦女身體自主權。

病人因與先生協議離婚中,不想挽留小孩,應與病人討論不想要小孩的原因為何?鼓勵病人說出,也可讓病人在討論過程中再次省思。

 二、作法及觀點:(一)適切的觀念、看法:1.先將王太太帶至會談室或諮詢室提供一個安靜無人干擾的環境,傾聽王太太面臨的問題,同理她心中的感受。

2.醫療人員必須確認病人是否有優生保健法所規範有醫療上必須實施人工流產之理由,如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醫學上因素等。

3.依優生保健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合法的人工流產「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在懷孕25週的情形下行人工流產,除非有醫療適應症,否則是違法的」。

此時人工流產對胎兒而言,剝奪其生存權;對母親而言,則有極大的危險性,可能產生人工流產後之合併症或後遺症,甚至於手術過程中發生大出血,危及母親生命。

4.若病人只是因要離婚想墮胎,胎兒在健康方面並無異常。

醫護人員應在「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提供相關法條知識讓病人了解,引導病人有正確的認知思考,在權衡下期達到雙贏。

5.應了解病人欲行人工流產的原因,依評估需求轉介相關服務單位如社工、心理師,給予心理支持及協助。

6.可安排會診社工,協助病人的家庭人員互相溝通面對事情,護理人員及家屬應多關心病人並處理日後可能面對離婚及造成心理上的影響或生活上的問題。

(二)待討論的觀念、看法:如果王太太堅持墮胎,且其先生(目前尚未離婚)亦贊同,醫療團隊還必須考量哪些或是就可以為其施行人工流產? 三、總結:1.關於懷孕25週之人工流產,單從「不傷害」原則來看,懷孕25週人工流產不合法且對母親有極大的風險,但是如果合格的醫院不做,病人尋求小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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