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新城病毒 疫苗

第三章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三十節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8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新城病病毒(AttenuatedNewcastle disease virus) 培養於胚胎蛋或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防檢疫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三章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第三十節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第81條本標準適用於弱毒新城病病毒(AttenuatedNewcastlediseasevirus)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82條被檢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

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一週齡(中間毒時選四週齡)左右無抗體健康小雞十五隻,按其用量用法注射十隻,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另混飼對照五隻,不得有感染發病情事。

六、效力試驗:選四週齡至五週齡未經新城病疫苗免疫健康雞十二隻(但蛋內注射用疫苗則按其用法選用適當日齡雞隻或胚胎),隨機選二隻為對照,試驗雞十隻按其用量、用法接種,經十四日後,連同對照雞二隻以新城病強毒(佐藤株)一、○○○MLD(Minimallethaldose)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

試驗雞須有七十五%以上,不呈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

對照雞二隻,須呈典型新城病病症而斃死。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磷酸緩衝液(Phosphatebufferedsaline,PBS)行十進法稀釋後,各階稀釋液○.二毫升,注射於九至十一日雞胚胎漿尿腔內各五個,除二十四小時內斃死者不計算外算出EID50(50%Embryoinfectivedose),B1株須在105EID50以上,TCND株須在104EID50以上。

但添加中和抗體者免進行病毒含有量試驗。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新城病高度免疫哺乳動物血清與疫苗中病毒完全中和後之中和疫苗各○.一毫升分別注射於孵化十日雞胚胎尿囊腔內及十二日雞胚胎漿尿膜上(各五個)注射於尿囊腔內者繼續孵化八日,漿尿膜上者再孵化五日觀察胎兒變化。

各胚胎須正常發育且漿尿膜上均須不形成斑點。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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