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與治療:檢視台灣的藥物濫用防制政策– 巷仔口社會學 ... | 台灣藥物濫用

這個反毒策略也成為本文的出發點,藉此澄清藥物濫用問題既有的相關概念,來檢討台灣目前政策上的根本問題。

20171205.png 圖一、新世代反毒 ...跳至主要內容陳嘉新/國立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一、反毒新世代,檢討舊思維今年(2017)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長林全在行政院會上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誓言在接下來的四年內要投入一百億經費,在五大主軸上針對非法藥物之濫用,提出各式措施,以有效杜絕毒品使用問題。

這五大主軸是: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掃蕩、戒毒處遇與修法策略等。

簡言之,這個反毒策略計畫將降低需求與抑制供應作為主要目標,並利用既有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整合現有的教育、社政、衛政、警政乃至於勞政單位,針對非法藥物使用者進行預防、戒治、查緝等措施,執行的組織架構如圖一所示。

從台灣二次戰後以來的各種藥物濫用防制政策的演進來看,這個四年一百億的計畫,試圖整合既有不同機構與體制,來面對這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可以說是個重要的里程碑。

這個反毒策略也成為本文的出發點,藉此澄清藥物濫用問題既有的相關概念,來檢討台灣目前政策上的根本問題。

 圖一、新世代反毒策略組織。

圖片來源: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頁2。

 藥物濫用行為────犯罪還是疾病?Hickman(2004)在探討成癮(addiction)概念時,追溯到這個詞彙在OxfordEnglishDictionary裡面的兩種意義,一是具有法律意味的「被指派」含意;另一個則是把「成癮」當成較有自我意願的屈從情境。

這個字義的兩面性(自願但又強迫)體現在成癮現象在各式情境中的曖昧,這種曖昧可以見於成癮相關術語的涵義與使用情境。

筆者在此稍作解釋。

 (一)醫學觀點:美國精神醫學會頒布的「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將各類物質(substance)的濫用(abuse)定義為「一種調適不良的藥物使用模式,造成臨床上顯著的障礙與痛苦」。

這些適應不良的現象,強調的是藥物使用對於個人社會功能的影響。

這個狀態在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第十版國際疾病分類系統」(ICD-10)中稱為有害使用(harmfuluse)。

濫用或者有害使用,在概念上與物質依賴(dependence)強調的生理特性與反應(如耐受性tolerance增加與戒斷症狀withdrawal的存在)有所不同。

雖然現行的DSM-5中已經代之以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usedisorder)以概括濫用與依賴兩種概念,但是藥物使用相關的精神生理問題還是可以想像成一個由輕而重的連續線:也就是由剛接觸物質的嘗試性使用,發展到濫用或者有害使用,隨著使用物質的時間漸長,造成使用者的神經生理產生變化而出現耐受性與戒斷症狀,因而產生身體與心理的依賴狀態,這也就是俗稱的成癮(addiction)。

依照目前成癮科學的觀點,成癮是一種腦部的慢性疾病,容易復發,需要的是積極的治療而非嚴厲的處罰。

 (二)法律觀點:法律觀點則是把某些特定藥物標誌為毒品,其法律定義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這些藥物會產生止痛、酣快、鎮靜或者知覺扭曲(所謂的迷幻)效果,有時也會被稱為非法物質,但實際上這些物質有一部份(如嗎啡)被認為有臨床治療功效,因而當成管制藥品而得以合法使用,但也有很多毒品並無醫療用途,使用屬非法行為。

另外,對於管制藥品,則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提供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當中的管制藥品依照該條例第三條,定義為「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以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在法律觀點中,使用毒品者是基於其不當的使用行為作為處罰的對象,至於背後的動機則不在法律考量之中。

就法哲學來看,一個人使用會成癮的物質是否構成國家足以認定為犯罪而得以強制介入這件事情仍有爭議(王皇玉2004),但是對於使用法律對個人使用某些藥物進行管理、約束、懲罰,則是現代國家的普遍特性。

 (三)措辭考量:近年來某些學者與倡權人士考量到成癮的社會污名,便減少使用濫用(abuse)這種具有法律或道德評價的詞彙,而代之以較為中性的措辭,如藥物使用/者(druguse/user)或者使用藥物的人(peoplewhousedrugs,縮寫為PWUD)。

下文中若指涉的是政策範疇,筆者將依照目前政府的用語,例如「藥物濫用防治」、「毒品」;若是一般性的討論,筆者將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