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 | 中低收入戶資格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案件進度查詢案件編號案件查詢碼輸入圖形碼送出查詢各類公文進度查詢:::  現在位置:首頁案件說明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申辦流程線上填表外網申辦線上申請書表下載申請說明: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0年即23,4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2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43萬元。

二、補助項目: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065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申請對象:民眾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承辦人員:莊先生、陳先生、徐先生、王小姐、蘇先生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5、5677、5681、5649、5690傳真號碼:(02)29666556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承辦人員:莊先生、陳先生、徐先生、王小姐、蘇先生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5、5677、5681、5649、5690傳真號碼:(02)29666556−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五、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處理期限:44天備  註: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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