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行政函釋 | 塵肺症 預防

釋復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通風排氣設施報備疑義. 全文內容:附件一公告事項之內容預防塵肺症應注意事項一、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操作方法,預防粉塵飛揚。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列印時間:110/04/0210:17行政函釋查詢內容發文單位:廢內政部發文字號:臺內勞字第39609號發文日期:民國68年10月30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12條(民國63年04月16日版)要  旨:釋復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通風排氣設施報備疑義全文內容:附件一公告事項之內容預防塵肺症應注意事項一、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操作方法,預防粉塵飛揚。

二、確實檢查密閉設備,杜絕粉塵洩漏。

三、排氣、除塵設備停止運轉時,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四、確實實施噴水工作,抑制粉塵飛揚。

五、粉狀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堆積適當場所並防粉塵飛揚。

六、粉塵作業場所應定期清掃並保持清潔。

七、從事粉塵作業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免吸入粉塵。

八、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佩戴防塵口罩,預防肺部疾病。

九、粉塵作業場所,嚴禁飲食、吸煙。

十、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預防塵肺症必要之衛生教育。

十一、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並服從醫師指導。

十二、勞工呼吸系統如有不適,立即接受診療。

附件二公告方式一、公告以木質、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之公告板揭示之。

二、公告板長宜為一.0公尺以上,寬應為0.四公尺以上。

三、公告板之表面為白色,記載文字應為黑色。

四、公告板揭示於製造場、每一坑口、選礦場等粉塵作業場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7月9日勞安三字第0910034826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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