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申請資訊 | 帕金森氏症可以申請殘障手冊嗎
帕金森氏症 ... 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福利申請資訊社福好站分享高血壓糖尿病前列腺中風失智症心臟病尿毒症退化性關節炎骨質疏鬆症帕金森氏症福利申請資訊 項目相關規定申請方式洽辦單位重大傷病卡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申請書。
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書以加蓋醫療院章戳及醫戳者免付診斷證明書)。
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之印章。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健保局身心障礙手冊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申請人之印章。
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重新鑑定者需附)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陽光假期(喘息服務)個案涉及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55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長照中心失能評估須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生活無法自理且由家人照顧一個月以上者。
個案家屬未請看護人員(外籍勞工)照顧病患。
無傳染、精神疾病與攻擊行為。
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派員完成施能評估後轉介。
補助項目分為機構照顧費及交通費用。
依個案失能程度與經濟條件核列補助額度及天數,每年每案最多可提供21天的暫托服務。
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失能評估申請一.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由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派員到所、到家或到院進行評估。
二.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去電話詢。
北市長照管理中心:2522-2202或1999按9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2552-7945東區服務站(南港):5558-2988西區服務站(萬華、中正):2375-3323南區服務站(松山、信義、大安、文山):2704-9114北區服務站(北投、士林、內湖):2938-9521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1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
二.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即失能程度者: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台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一般戶具重(極重)度失能者。
三.安置或入注於台北市已立案且經評鑑為優、甲、乙等之老人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或安置於基隆市、台北縣之以立案且經評估為優、甲等之老人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
申請表正本。
失能評估表正本(由各區長照中心評估後提供,申請人須複檢附)。
福利身分證明(當年度低收入卡正反面影本或當年度裡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若無則免)。
全戶之財稅資料(具一般戶身份者)。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收據影本(先行入住機構始提申請者須檢附)。
*全戶之範圍如下(一般戶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
附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即申請人之父母、兒子、媳婦及未出嫁之女兒),帶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入列。
前項所扶養之16歲以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年滿50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福利申請資訊社福好站分享高血壓糖尿病前列腺中風失智症心臟病尿毒症退化性關節炎骨質疏鬆症帕金森氏症福利申請資訊 項目相關規定申請方式洽辦單位重大傷病卡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申請書。
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書以加蓋醫療院章戳及醫戳者免付診斷證明書)。
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之印章。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健保局身心障礙手冊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申請人之印章。
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重新鑑定者需附)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陽光假期(喘息服務)個案涉及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55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長照中心失能評估須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生活無法自理且由家人照顧一個月以上者。
個案家屬未請看護人員(外籍勞工)照顧病患。
無傳染、精神疾病與攻擊行為。
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派員完成施能評估後轉介。
補助項目分為機構照顧費及交通費用。
依個案失能程度與經濟條件核列補助額度及天數,每年每案最多可提供21天的暫托服務。
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失能評估申請一.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由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派員到所、到家或到院進行評估。
二.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去電話詢。
北市長照管理中心:2522-2202或1999按9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2552-7945東區服務站(南港):5558-2988西區服務站(萬華、中正):2375-3323南區服務站(松山、信義、大安、文山):2704-9114北區服務站(北投、士林、內湖):2938-9521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1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
二.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即失能程度者: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台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一般戶具重(極重)度失能者。
三.安置或入注於台北市已立案且經評鑑為優、甲、乙等之老人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或安置於基隆市、台北縣之以立案且經評估為優、甲等之老人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
申請表正本。
失能評估表正本(由各區長照中心評估後提供,申請人須複檢附)。
福利身分證明(當年度低收入卡正反面影本或當年度裡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若無則免)。
全戶之財稅資料(具一般戶身份者)。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收據影本(先行入住機構始提申請者須檢附)。
*全戶之範圍如下(一般戶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
附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即申請人之父母、兒子、媳婦及未出嫁之女兒),帶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入列。
前項所扶養之16歲以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年滿50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