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聰動成長協會> 健康問答集> 社會福利資源 | 帕金森氏症可以申請殘障手冊嗎
帕金森氏症和失智症患者可以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嗎?要如何申請? 97.07.22回覆. 殘障(身心障礙)手冊各項申請流程圖 ...:::回首頁網站地圖 查: 最新消息關於協會支持協會健康問答集志工專區活動花絮相關連結我要留言 :::字型大小 ||||選單 MENU公開徵信協會刊物會刊文章支持協會我想入會加入志工我要捐款QA巴金森氏症失智症社會福利資源相關部落格連結聯絡我們協會位置圖醫藥新訊捐款專戶 DONATION戶名:社團法人高雄市聰動成長協會郵政劃撥帳號:42219048中華郵政匯款帳戶鳥松長庚醫院郵局帳號:0101278-0116223元大銀行匯款帳戶澄清分行帳號:168-2064664-18高雄銀行匯款帳戶九如分行帳號:221102328597:::社會福利資源首頁>健康問答集>社會福利資源 上一則 下一則 身心障礙手冊102-10-01|本會(資源‧身心障礙手冊)帕金森氏症和失智症患者可以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嗎?要如何申請? 97.07.22回覆殘障(身心障礙)手冊各項申請流程圖 一、核發身心障礙手冊高雄市高雄縣◆服務對象: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2、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訂障礙者。
◆應備表件:1.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需備正本供驗)。
2.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印章◆申請程序:1.持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3.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製發身心障礙手冊。
◆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資格:設籍本縣之縣民。
◆應備文件:1.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
2.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印章。
4.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申請程序:1.持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3.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製發身心障礙手冊。
◆洽辦單位: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索取鑑定表(縣府社會處沒有鑑定表)。
二、如何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服務對象:設籍本市領有障礙手冊◆1.換發應備文件:(1)原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2)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需備正本供驗)(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2.殘障(身心障礙)手冊遺失◆2.補發應備文件:(1)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需備正本供驗)(2)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補(換)發資格:身心障礙手冊遺失、滅失及破損致不堪使用。
◆補發應備文件: 1.申請書(遺失切結書)。
2.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
3.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印章。
5.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換發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
2.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3.舊手冊影本。
4.領回新手冊時同時繳回破損的舊手冊。
5.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附註: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 (身心障礙者定義及範圍)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
智能障礙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2、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訂障礙者。
◆應備表件:1.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需備正本供驗)。
2.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印章◆申請程序:1.持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3.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製發身心障礙手冊。
◆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資格:設籍本縣之縣民。
◆應備文件:1.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
2.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印章。
4.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申請程序:1.持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3.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製發身心障礙手冊。
◆洽辦單位: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索取鑑定表(縣府社會處沒有鑑定表)。
二、如何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服務對象:設籍本市領有障礙手冊◆1.換發應備文件:(1)原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2)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需備正本供驗)(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2.殘障(身心障礙)手冊遺失◆2.補發應備文件:(1)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需備正本供驗)(2)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補(換)發資格:身心障礙手冊遺失、滅失及破損致不堪使用。
◆補發應備文件: 1.申請書(遺失切結書)。
2.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
3.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印章。
5.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換發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
2.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3.舊手冊影本。
4.領回新手冊時同時繳回破損的舊手冊。
5.委託申請者,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領手冊者亦同)。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附註: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 (身心障礙者定義及範圍)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
智能障礙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