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遭批「惡法」將重啟修法,未來墮胎「需經配偶 ... | 優生保健法 配偶同意

《自由時報》今日報導,《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改為不需經配偶 ...2020/12/09,社會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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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人工流產一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還是可以交由母親決定?這項在台灣討論已久的議題,今(9)日傳出可能有重大進展。

傳出國健署預計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全案仍在討論中,但已引發各界關注。

《自由時報》今日報導,《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此外,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擬將名稱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

報導指出,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此事,也表示除將啟動修法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

吳昭軍強調,國健署一直都有持續修正《優生保健法》的計畫,且已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溝通,該法將朝向符合民眾期待、取得最大共識來處理,內部還會再召開相關會議,並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特殊原因,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包括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過其中第6款有但書規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提點子平台也成案,衛福部需於明年2月做出回應2018年8月,有民眾於批踢踢網路平台求問,稱「老婆不想生第二胎但懷孕了,要如何勸她呢?」引發不少討論。

有網友發文:只要耍賴死不跟他離婚、也不要簽人工流產同意書,這段期間不要失蹤不要精神出狀況,你老婆也來不及在這麼短時間內訴請判決離婚。

不管你老婆多「愛自由」、哭著說想墮胎幾次,從法律上來說,就是得生,「他的子宮,他的人生,你可以決定,法律賦予你的。

」這項法律賦予的權益,在網路上引發討論。

律師呂秋遠當時也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女性在婚姻中若遭遇背叛、外遇,但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的規定,已婚女性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要配偶同意。

呂秋遠指出,根據法條,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他稱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呂秋遠呼籲,這項法條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

指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6款的規定進行人工流產,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先徵求配偶同意。

更有民眾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發起提議,要求修法,這項提案在11月21日提出,11天內即獲6741人附議,12月2日成案,主管機關衛福部需於2月2日前回應。

各界怎麼看「墮胎不需配偶同意」?《自由時報》報導,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堅決反對拿掉配偶同意權,他表示若修法通過,就是政府帶頭破壞婚姻、倫常、家庭和諧。

他說,孩子是夫妻雙方親密行為後的結晶,主張既是夫妻共同造成的結果就該一起承擔,他說即使太太外遇懷孕想墮胎,也絕對要跟丈夫坦承討論,「這樣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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