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小心懷孕了,不能告訴父母,可以進行 ... | 未婚懷孕拿掉

未婚之未成年婦女懷孕而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之情事之一者,醫師為其施行人工流產時,如未經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否仍應負加工墮胎罪責? 我國法務 ...新聞內頁 .首頁得聲新知醫藥衛生法未成年人不小心懷孕了,不能告訴父母,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嗎?未成年人不小心懷孕了,不能告訴父母,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嗎?發表於2016-02-0417:56:02案例:未成年人甲與乙為高中班對,有一日甲因家裡父母外出旅遊,邀請乙至家裡看電影,兩人在看電影的氣氛下偷嘗禁果。

而後一個月,乙因發現生理期未來而著急至婦產科診所檢查是否懷孕,醫生診斷後告訴乙已有身孕。

此時乙告訴甲要怎麼辦?因兩位仍未成年,無法擔負照顧小孩的責任,也不敢告訴父母親,兩個人想想不然偷偷找一家婦產科診所把小孩拿掉,乙是否有法律上之責任?如婦產科醫師幫乙實施人工流產,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壹.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 我國優生保健法規定特定人工流產合法化之事由,可阻卻違法刑法上墮胎罪。

依照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由上可知我國優生保健法規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依照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因未成年人智識薄弱,思慮欠缺成熟,往往在因為無預期懷孕之情急之下,心神不定,難以陳述其身心狀況,無法確實評估是否適於進行手術,並且選擇適當之醫療環境及具有合法牌照之醫師,有鑑於此,如未成年人因欠缺評估而隨意墮胎,將會衍生出更多的家庭及社會問題。

且我國最高法院[1]認為醫師對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未婚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非僅是違反醫療法告知義務而科處行政罰鍰。

 貳.問題探討 未婚之未成年婦女懷孕而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之情事之一者,醫師為其施行人工流產時,如未經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否仍應負加工墮胎罪責? 我國法務部機關座談會針對此問題作之討論: 法律問題: 未婚之未成年婦女懷孕而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所定之6款情事之一者,醫師為其施行人工流產時,如未經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否仍應負加工墮胎罪責?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按優生保健法之特別法,依該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別制定本法」,並於同法第9條第1項列舉6款得施行人工流產之事由,是只要有該6款情事之一,即不負刑法墮胎罪,至同條第2項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云云,應僅係對於監護權之注意規定,其法益之保護,顯較優生保健為低,衡諸本法制定宗旨,仍應認醫師無庸負墮胎刑責。

 乙說:依優生保健法第2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法並無另作處罰規定,是縱合乎第1項6款情事,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仍應負墮胎刑責。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依此法務部討論之問題,即未婚未成年婦女雖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事由之一,是否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還是僅須符合本法6款事由,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實施人工流產?對此,法務部擬採乙說見解,並將乙說修正。

修正後之見解如下: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法並無另作處罰規定,是縱合乎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情事,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為其施行人工流產之醫師仍應負墮胎刑責。

 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普遍採取乙說看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463號刑事判決認為:「優生保健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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