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態賭徒自醫記 | 病態賭徒定義

十項之中你符合了五項,你是一名病態賭徒。

... 全稱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IV)給「病態賭博」所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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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生這樣對我說。

他指的是,我符合美國《精神病診斷手冊-第四版》(DSM-IV,全稱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IV)給「病態賭博」所下的定義。

手冊說,若以下十項行為其中五項或以上持續發生,此人便有「病態賭博」:(一)沉迷於賭博相關的思想或事物(例如:回憶賭博經歷、幻想賭博歷程、盤算如何籌集賭本)。

(二)為滿足賭癮,賭注愈來愈大。

(三)多次嘗試控制、減少或停止賭博都不成功。

(四)減少或停止賭博時,會變得焦躁。

(五)以賭博來逃避問題或解除焦慮。

(六)輸錢後,擇日再賭冀賺回賭本。

(七)為隱瞞賭癮而欺騙他人。

(八)以非法途徑(例如:偽造、欺詐、盜竊、挪用)獲得金錢作賭博之用。

(九)因賭博而失去或危害婚姻、工作、教育、晉升等機會。

(十)依靠他人提供資金,以舒緩因賭博造成的緊絀財政。

我曾經偷公司的錢去賭(八),被老闆發覺而遭解僱(九),失業後生活結据,問表弟借錢過活(十)。

小賭怡情,我當然沒有放棄賭博,為了準時還債,每次輸錢都會設法贏回本金(六),心切之際,難免愈賭愈大(二)。

恰好五項,因此我是一名「病態賭徒」。

聽說只有三項或四項便屬什麼「問題賭徒」之類,那麼多的名詞,我管不了,只知少於五項便逃離「病態」標籤,不用再被強制治療,這是我當下的目標。

網上四處搜尋,希望找出「搣甩」其中一項的捷徑,告訴大家一個驚喜發現。

DSM現正籌備下一版本(第五版),草稿已在2月10日上網,4月20日前接受公眾意見;DSM-V原定2012年出爐,由於修訂繁多引來各方討論和爭議,現延至2013年5月才出版。

手冊計劃多項修訂,我最關心固然是「病態賭博」這一章。

驟眼看,新建議的診斷準則與現時沒有兩樣;仔細一看,原來的十項只剩九項,第(八)項不翼而飛,其餘的原封不動。

對我來說,這簡直是天大喜訊,將來我只符合四項準則,光明正大地脫離「病態賭徒」的行列,無人可以強逼我接受那什麼什麼的治療。

然而,也不要開心得太早,這只是草稿,DSM-V要幾年後才正式出版。

況且,只要見我那位心理專家認為我賭得「過份」,他大可「砌」多一兩項給我。

舉例,第(五)項說「以賭博來逃避問題或解除焦慮」;我賭博,是事實,但是否「以賭博來逃避問題」,誰又可以替我判斷?每人都有自己的一些問題,如果賭博和問題並存便認定「以賭博來逃避問題」,我也可以說醫生「以上班來逃避家中的妻兒」,以至任何行為都可以被解讀成逃避某些問題。

若果心理專家認定我符合第(五)項,我真的百詞莫辯,誰人沒有自己的問題?跟他理論也難有好下場,他隨時可以說我為了逃避治療而砌詞狡辯,亦即符合第(七)項。

他是專家我是賭徒,你信邊個?DSM的原意是為診斷精神障礙建立一套客觀標準,但這套客觀標準卻包含不少主觀判斷,這是不是「虛偽客觀」?另一方面,我也明白,社會總需要一條界線,由於精神病的本質及我們對其認識和掌握之不足,往往令這條線劃得模糊。

現時DSM-IV把「病態賭博」視為一種Impulse-ControlDisorders,將來新版本建議把其歸類在Substance-RelatedDisorders之下,與藥物濫用和酗酒同屬一類;DSM-V工作組認為「病態賭博」跟「濫藥成癮」在臨床、病因、生理和治療方面有着足夠的共通點,應把兩者歸納為同類。

舉例說,病態賭徒賭博時,心跳會加快,多巴胺水平會提升,腦袋負責理性判斷的部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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