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通報統計變項說明 | 生產週數統計
出生通報統計變項說明. ... 活產胎次係指含此次生產,為產婦本人累計生育之活產人數。
六、縣市別: ... 係將懷孕週數區分為<37週、37-41週、≧42週等三類。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出生通報統計年報出生通報統計資料出生通報問答集出生通報相關表單出生通報背景說明定位點:::首頁>健康學習資源>本署出版品>出生通報統計年報>出生通報統計資料出生通報統計變項說明facebooklinetwitterplurk轉寄列印發布單位:發布單位: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瀏覽數:瀏覽數:15996修改日:修改日:2018/01/10發布日:發布日:2009/12/13附錄1 統計變項說明 一、出生通報: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不論在醫院、診所、助產所或自宅出生之活產新生兒或死產者,且不論產婦或產婦配偶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均應辦理出生通報。
二、活產: 係指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皆視為活產。
三、死產: 係指懷孕胎齡滿二十週以上或出生體重達500公克以上之胎兒死亡(中、晚期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皆視為死產。
四、出生月份: 係依新生兒出生月份分,共十二項分類。
五、活產胎次: 活產胎次係指含此次生產,為產婦本人累計生育之活產人數。
六、縣市別: 係依台閩地區之行政區分類,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原台北縣)、台中市(含原台中市及原台中縣)、台南市(含原台南市及原台南縣)、高雄市(含原高雄市及原高雄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其他等共二十三類。
其中「其他」包含外籍及資料不詳者。
縣市別統計表包含四類,一為產婦現住地,二為產婦戶籍地,三為產婦配偶戶籍地,四為新生兒出生地等。
產婦配偶戶籍地中如產婦配偶為外籍者、不詳者或空白者則以產婦戶籍地計。
七、產婦配偶: 係指產婦生產當時之法定配偶。
八、城鄉別: 係指依台閩地區縣市鄉鎮區等行政區分為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鎮、鄉、其他等六類,其中「其他」指外籍。
九、產婦年齡: 係指產婦生產時之實足年齡,未足歲部分則不予計算。
產婦年齡分組為<20歲、20-24歲、25-29歲、30-34歲、35-39歲、40-44歲、45-49歲、≧50歲等八類。
十、產婦原始國籍: 係依產婦原始國籍別區分為本國及外籍兩大類,外籍中包含大陸(含港澳)、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其他等共八類。
十一、出生場所: 係將出生場所區分為醫院、診所、助產所、自宅、其他等共五類。
十二、接生者: 係將接生者區分為醫師、助產師(士)、其他等三類。
十三、生產方式: 係將生產方式區分為陰道生產、陰道產鉗生產、陰道真空吸引生產、有剖腹產史之陰道生產、第一次剖腹產、有剖腹產史之剖腹產等六類。
十四、新生兒性別: 係將新生兒性別區分為男、女、不明等三類。
十五、新生兒性比例: 係指新生兒中男性相對於女性人數的比值。
即男/女×100。
十六、出生體重: 係將出生體重區分為<1500公克、1500-2499公克、2500-3999公克、≧4000公克等四類。
十七、懷孕週數: 係將懷孕週數區分為<37週、37-41週、≧42週等三類。
十八、缺陷類別: 先天缺陷係指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未做確診之缺陷。
有缺陷者依據接生醫師判斷缺陷類別填立。
缺陷類別區分為(1)神經系統、(2)眼顏面系統、(3)心臟血管系統、(4)消化系統、(5)泌尿生殖系統、(6)骨骼肌肉系統、(7)呼吸系統、(8)染色體異常、(9)其他等九大類。
若新生兒具有數種先天缺陷時,在每個缺陷類別上將各計算一次,因此當計算合計有缺陷個案數時並不等於不同缺陷分類的個案總和。
十九、有無先天缺陷: 係指依據是否具有任何缺陷類別區分為有缺陷、無缺陷。
有缺陷者指具有任一缺陷,無缺陷者指不具任一缺
六、縣市別: ... 係將懷孕週數區分為<37週、37-41週、≧42週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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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產: 係指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皆視為活產。
三、死產: 係指懷孕胎齡滿二十週以上或出生體重達500公克以上之胎兒死亡(中、晚期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皆視為死產。
四、出生月份: 係依新生兒出生月份分,共十二項分類。
五、活產胎次: 活產胎次係指含此次生產,為產婦本人累計生育之活產人數。
六、縣市別: 係依台閩地區之行政區分類,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原台北縣)、台中市(含原台中市及原台中縣)、台南市(含原台南市及原台南縣)、高雄市(含原高雄市及原高雄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其他等共二十三類。
其中「其他」包含外籍及資料不詳者。
縣市別統計表包含四類,一為產婦現住地,二為產婦戶籍地,三為產婦配偶戶籍地,四為新生兒出生地等。
產婦配偶戶籍地中如產婦配偶為外籍者、不詳者或空白者則以產婦戶籍地計。
七、產婦配偶: 係指產婦生產當時之法定配偶。
八、城鄉別: 係指依台閩地區縣市鄉鎮區等行政區分為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鎮、鄉、其他等六類,其中「其他」指外籍。
九、產婦年齡: 係指產婦生產時之實足年齡,未足歲部分則不予計算。
產婦年齡分組為<20歲、20-24歲、25-29歲、30-34歲、35-39歲、40-44歲、45-49歲、≧50歲等八類。
十、產婦原始國籍: 係依產婦原始國籍別區分為本國及外籍兩大類,外籍中包含大陸(含港澳)、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其他等共八類。
十一、出生場所: 係將出生場所區分為醫院、診所、助產所、自宅、其他等共五類。
十二、接生者: 係將接生者區分為醫師、助產師(士)、其他等三類。
十三、生產方式: 係將生產方式區分為陰道生產、陰道產鉗生產、陰道真空吸引生產、有剖腹產史之陰道生產、第一次剖腹產、有剖腹產史之剖腹產等六類。
十四、新生兒性別: 係將新生兒性別區分為男、女、不明等三類。
十五、新生兒性比例: 係指新生兒中男性相對於女性人數的比值。
即男/女×100。
十六、出生體重: 係將出生體重區分為<1500公克、1500-2499公克、2500-3999公克、≧4000公克等四類。
十七、懷孕週數: 係將懷孕週數區分為<37週、37-41週、≧42週等三類。
十八、缺陷類別: 先天缺陷係指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未做確診之缺陷。
有缺陷者依據接生醫師判斷缺陷類別填立。
缺陷類別區分為(1)神經系統、(2)眼顏面系統、(3)心臟血管系統、(4)消化系統、(5)泌尿生殖系統、(6)骨骼肌肉系統、(7)呼吸系統、(8)染色體異常、(9)其他等九大類。
若新生兒具有數種先天缺陷時,在每個缺陷類別上將各計算一次,因此當計算合計有缺陷個案數時並不等於不同缺陷分類的個案總和。
十九、有無先天缺陷: 係指依據是否具有任何缺陷類別區分為有缺陷、無缺陷。
有缺陷者指具有任一缺陷,無缺陷者指不具任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