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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時事】媒體輕易將罪犯與精神疾病做連結,造成真正的 ...

... 民眾容易產生精神疾患犯罪率極高、具有攻擊性且在法庭上有因此開脫的「藉口」。

標籤: 關鍵時事, 精神障礙, 殺人事件,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現正閱讀【關鍵時事】媒體輕易將罪犯與精神疾病做連結,造成真正的精神病患更難以回歸社會2020/10/29,社會PhotoCredit:Reuters/達志影像讀者投書投稿請寄到[email protected]來信請附上投稿人真實名字、email和電話,並直接附上投稿內容(Word、純文字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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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林琬渝(就讀於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台南市佳里區日前爆出兒子持刀械弒母的人倫悲劇,不少媒體因為嫌犯在應訊過程中情緒狀態不穩導致無法正常完成筆錄,紛紛指稱其「疑似」罹患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台灣前稱精神分裂症),暗示其犯罪與精神疾病之間可能的關聯。

實際上,類似這樣暗示精神疾病與犯罪相關性的報導層出不窮,從「小燈泡事件」到「吸毒逆子弒母案」,可以看到許多媒體記者在犯人尚未經專業人士確診前,就先將這些兇手與精神疾病畫上或多或少的關聯,無論這些犯人是否真正罹患精神疾病,這些新聞都已經成功造成民眾對於對精神病患的恐懼以及對司法體制的不信任。

依據《刑法》第19條當中提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也就是說,若犯罪者行為當下因為其精神障礙而導致無分辨其行為的能力,則不予以法律上的制裁。

因此,並不是每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都能夠免於刑罰,還必須端看行為人當下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

以上述兩個案子而言,「小燈泡事件」王景玉雖然被判定具有思覺失調症,然而因為其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並無異常,因此被判無期徒刑;「吸毒逆子弒母案」梁姓男子則因吸毒導致行為當下喪失行為能力,被判定其精神狀態異常是有意為之,因此目前撤回無罪判決,全案上訴中。

根據國外研究統計,這些駭人的殺人事件當中,精神疾病患者所佔的比率約為3-10%,明顯低於一般人的犯罪比例。

而值得注意的是,當針對精神疾患進行治療後,他們的犯罪率相較未接受治療的精神疾患下降15倍之多。

因此,無論這些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最後是否被判定入獄服刑,他們都被規定必須強制接受治療。

因為許多精神疾患以及身邊的照顧者不具有病識感,可能當事人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更不知道需要就醫,在接受醫療處遇後,能夠有效的減緩症狀。

新聞媒體為了吸睛與提高點閱率,經常會將罪犯個人的特質標籤化,例如疑似精神異常、愛打電玩、具原住民身分等,在不知不覺中污名化特定族群,久而久之,民眾容易產生精神疾患犯罪率極高、具有攻擊性,且在法庭上有因此開脫的「藉口」,但其實精神疾患不但沒有較高的犯罪率,更不是法官審判的唯一根據。

我們的司法體制的確有值得探討的部分,但像是「吸毒逆子弒母案」中的精神異常情況是被刻意製造出來的,罪犯本身在醫學診斷上並不真正患有精神疾病,最高法院也因此撤回無罪判決、重新審議。

而新聞媒體在報導過程並且未完整的交代事件始末,僅簡要的帶過審判過程,再輔以「判決不公」、「天理難容」等具有煽動力的文字引導民眾認知,這不但容易加重社會大眾對司法體制的不信任,更讓真正的精神病患難以回歸社會。

新聞媒體不僅僅是再現新聞事件,更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以及作為不同族群之間溝通的場域,而不該僅是為了追求收視與點閱刻意誇大事實。

因此,我們應當藉由推廣媒體識讀教育,讓閱聽人更懂的判斷媒介內容,以及透過NCC更審慎地要求媒體自律來改善這個現象。

延伸閱讀【關鍵時事】台南母殺女案,反映精障者社區資源佈建的不足「有病為什麼不吃藥?」精神藥物的許多副作用,並不是吞下去病就好了精神科醫師:當患者從精神症狀走出來以後,等著他的是什麼?責任編輯:游家權核稿編輯:翁世航Tags:關鍵時事精神障礙殺人事件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弒母案媒體犯罪殺人案污名化More...



2. 鐵路刺警一審無罪:勿因不理解而恐懼,因恐懼而污名精神疾病 ...

例如:「得精神病真好,可以到處犯罪! ... 債務糾紛、一時氣憤、長期結怨等才是常見的,精神疾患殺人的案例,事實上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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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路透社今年4月30日,「鐵路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判決主文為被告「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扣案之紅柄嫁接刀壹沒收之。

」許多民眾在新聞以「無罪」以及各類聳動的標題、政治人物各類「天地不容」等不問法律、只問天地的撩動情緒言說下,沒有細究判決理由,在網路上開始發表各類鍵盤評論。

例如:「得精神病真好,可以到處犯罪!」「精神科醫生真好騙!」「無良醫生!無良判決!」「為什麼要放任這些怪物在路上亂跑!」「精神病患不吃藥真可惡!」「精神病患就應該要關起來!」除了司空見慣把司法當沙包打的行徑外,民粹的情緒甚至將精神疾患者貼上污名標籤,連同司法精神鑑定以及進行鑑定的醫師也被攻擊。

司法精神醫學,是法學與精神醫學交會的領域,這門學問的論述必須建立在堅強的法學理論、實務經驗,以及精神醫學的臨床與實證經驗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鍵盤的空想之上。

被污名化的疾病與司法精神醫學本案宣判後,許多對於精神疾病存有誤解而不明就裡的聲浪認為:「精神病患真好,到處犯罪殺人放火還可以被恐龍法官判無罪。

」這樣的言論,不但昧於醫學常識,更是長期以來精神疾患蒙上「不名譽」陰影的原因。

必須說明的是,精神疾病分為非常多種,也有不同的輕重症狀,就算是有嚴重病症的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在實務經驗上,會犯罪的比例很低。

不久前一位編劇與我聯繫,提及她想要訪談承辦過兇殺案的檢察官,但承辦過兇殺案(此指「故意殺人」之案件類型)的檢察官,好像沒有那麼多。

其實很多經歷將近10年的檢察官,相驗上百甚至數百件屍體,但也沒辦過兇殺案,因為台灣沒有媒體渲染的那麼可怕。

而兇殺案中,情殺、債務糾紛、一時氣憤、長期結怨等才是常見的,精神疾患殺人的案例,事實上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多。

但思覺失調患者的殺人案件,每每成為媒體報導焦點,因為聳動、人們覺得可怕,因為動機可能不是「常人」所能理解,所以大家才會恐慌。

但是,人類不能理解的東西太多了,因為不理解而恐懼,就將精神疾患者與他們的家人貼標籤,公平嗎?此外,由於司法精神鑑定涉及病患隱私,所以不是公開程序,法院判決所引用的內容,因具有大量精神醫學的專業名詞,民眾不容易了解、也無意願了解該門專業,就在以訛傳訛中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存有誤解。

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依照該條修正理由,就責任能力之認定,係參考德國立法模式,採取「生理學」與「心理學」混合之立法模式,兼顧行為的「知」(認識)與「意」(決定)之雙重因素,並根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是非辨別能力或依辨別而行為之能力」進行兩階段判斷。

其中,第一階段「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判斷,係從生物學或精神醫學觀點(包含外因性與內因性精神疾病),判斷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此階段由於需要精神醫學之專業,實務上通常仍是委諸精神醫學專家予以鑑定,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精神鑑定」。

1而目前我國實務上,司法精神鑑定的程序,不是行政院長不負責任發言的「一名醫師鑑定」,而是由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組成鑑定團隊。

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便投書說明:「精神科的鑑定醫師,就相當於法院所委派的專家證人,任務就是根據客觀的證物及專業的判斷,讓法官明白案發當時發生什麼?被告處於何種狀態?以利法官審判。



3. 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龍建宇

... 是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還有社會應該如何看待精神病患呢? ... 的案例中,帶大家看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所面臨的問題與 ...專題觀點電台書店活動關於0社會觀點·2016-05-15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龍建宇法律白話文運動廢除死刑專題2012年12月1日,台南市發生了一件聳動的隨機殺人事件:被告在台南的一家電子遊樂場中將一名十歲的男童割喉殺害,一二三審的法院都沒有判處被告死刑,引起社會譁然。

檢察官認為本案證據確鑿,而求處被告死刑,但法官最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禁止處精神病患死刑,所以不應該處被告死刑。

又認為本案被告罪行重大,但監獄裡面可以提供的教化功能有限,因此判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並要求被告在入監之前,監護五年,治療期精神疾病。

這個案子在社會下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但是法官到底是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還有社會應該如何看待精神病患呢?刑法271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曾文欽性格孤僻,不善與他人交流,沒有朋友,12歲時父母就離異。

國小畢業後,就進入職場在叔叔的車體組裝廠工作,之後還換了非常多個工作,但是在工作上,因為學習能力有限、以及長期與超時的工作造成他視力模糊,肩膀脫臼,無法持續作業,而都一直遭同事排擠。

根據法院的說法,被告「困縮於自己世界中,缺少設身處地、感同身受的理解,傾向採取簡單、僵化的方式看世界,很少投入心力去關注事情之間的關連性…使其認知思考成熟度不若一般成人。

於感受到周遭環境壓力逐漸難以應付時,被告沒有對外求助,造成不舒服的身心反應(如焦慮、失眠、憂鬱)因而常認為社會弱肉強食不公平。

」被告長期深受精神疾病之苦,在案件發生的前幾天,又與其女朋友分手,他後來透過網路瞭解「只要殺2、3個人就可以被判死刑」於是,到台南的一家電子遊樂場,隨機騙取一個10歲的孩童進入廁所,並在廁所將孩童的喉嚨割開,最終導致男童死亡。

筆者想要用以下美國法以及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例中,帶大家看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所面臨的問題與難處,進而看見精神疾病與刑罰的不同面向。

美國法下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JusticeKatz說我們之所以不處罰精神上有障礙的人,是因為我們認為即使處罰了他們也達不到刑法的三個目的:社會復歸(rehabilitation)嚇阻(deterrence)應報(retribution)。

在美國法下,有所謂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insanitydefense),被告可以基於精神障礙提這樣的抗辯,如果陪審團或法院最後認為抗辯成立的話,被告將會獲得無罪判決:notguiltybyreasonofinsanity,也就是因為你有精神疾病而判你無罪,此時被告並不會被關進監牢裡,而是會被送往醫療機構接受精神疾病的治療。

這樣的抗辯主要是因為,處罰這樣的人沒有辦法達成刑法的三個目的:復歸社會(rehabilitation):原本期望藉由處罰受刑人,希望受刑人能夠理解自己的錯誤,或是藉由監獄裡的教化活動,讓他們可以去除犯罪的心理。

但是精神疾病的人所需要的社會復歸和教育方式,也和一般受刑人不同,因此多數認為,處罰他們也沒有辦法達到社會復歸的作用。

嚇阻(deterrence):藉由處罰犯罪,讓一般人理解犯罪是不對的,因為若你犯罪就會被處罰,讓刑罰對人產生嚇阻的效果。

然而,一般認為一個無法理解刑法刑罰意義的人,刑罰沒有辦法對他產生預防犯罪或嚇阻的功用。

應報(retribution):希望處罰犯罪人達到犯罪行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既然精神病者不了解其行為的本質或陷入無法控制自我的狀態,對行為人的應報也就不具有正當性。

因此美國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認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人雖也需要隔離,但並不是在監獄中,因為監獄中對他的狀況不會更好,更適當的隔離場所應在醫療機構。

Statev.Wilson——備受爭議的案件:本案中,被告長年患有精神上疾病,這個精神上疾病導致他有憂鬱、幻覺甚至是暴力的現象。

被害人JackPeters的兒子是被告的同學,他們兩家長期相識,然而,從1993年開始,在被告罹患精神疾病的情況下,被告相信Jack和他的兒子長期謀劃著摧毀著他的生活。

他相信,Jack長期都在他的食



4. 殺鐵警、弒母案無罪譁然司法精神病院有譜

法界人士指出,針對精神病患犯罪後的監護處所是否要設專門醫院,討論已久,過去也有軍方願提供場所,但往往消息一曝光,就會引來附近居民 ...快訊IKEA去嘉義不來台南?總公司首度罕見回應07:35udn社會吸毒弒母判無罪聽新聞test0:00/0:00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HTML5Audio!😢殺鐵警、弒母案無罪譁然司法精神病院有譜2020-08-2100:35聯合報/記者王聖藜、陳雨鑫/台北報導行政院吸毒關閉梁姓男子(左二)前年吸毒後持菜刀砍死母親還將頭顱從十二樓往下扔,高院昨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

記者邱德祥/攝影嘉義殺鐵警案、弒母剁頭案的無罪判決,群情譁然,也引發社會安全網補漏討論,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昨天表示,我國首間司法精神病院預計在兩個月內設置,目前只等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定奪。

桃園梁姓男子因吸毒後弒母,還剁下母親頭顱丟下樓,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行凶時因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十九條判無罪,成為繼鐵路警案後,另一起因精神狀況犯下重大殺人案件獲判無罪的爭議判決,也再掀社會安全網的討論,對於精神疾病或吸毒後犯罪者的處置,如何讓民眾免於恐懼。

卡在由誰主責、人力問題嘉義殺警犯判無罪後,社會各界關注高度暴力傾向、反社會人格者的行為,目前療養院精神病床不足,沒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給予安置,催生出「司法精神病院」,但判決迄今超過三個月,法務部、衛福部聯手勘察七個適合的院所評估,但對於該由誰主責僵持不下,醫護人力、戒護人力也仍未解決。

依照統計每年被判需要監護處分的人數約二百多人,其中具有高暴力傾向、反社會人格者占少數。

心口司:已選定一處地點行政院跨部會意見認為,如採取「新建」方式處理,將籌措相對多的經費,且工程耗時也不符合人民期待,傾向盤點由現有院舍改裝完成。

法界人士指出,針對精神病患犯罪後的監護處所是否要設專門醫院,討論已久,過去也有軍方願提供場所,但往往消息一曝光,就會引來附近居民抗議,擔憂影響住家附近安全與品質。

諶立中表示,設置司法精神病院一案,日前由政委林萬億主持,國內第一間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地點,目前初步決定一處,最快二個月內定案。

監護處分年限擬修法延長此外,目前監護處分以五年為期,各界認為五年對於高暴力傾向的患者,仍舊不足,法務部已提案修法,延長監護處分的年限,未來可能終生都必須要執行監護處分,修法草案也已送行政院。

吸毒者如有其他犯罪之虞,檢察官在刑事偵查階段,可聲請觀察勒戒、聲請強制戒治及命戒癮治療等多重處遇,如毒品人口脫離審判系統或自矯正系統復歸社會,由地檢署觀護人室與毒危中心個案管理師接手,就其身、心、家庭狀況聯繫並留意。

諶立中表示,這類社會案件發生後,皆會引發社會的恐慌,並談論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但即使設置司法病院,仍無法消弭國人的疑慮,社會大眾應增加對於精神疾病的瞭解,不是每位精神疾病患者都有攻擊性,大多數精神疾病患者反而是害怕人群。

諶立中表示,精神疾病者即使傷人被判無罪,通常都需要被安置到醫院或是療養院中治療,民眾不需太恐慌。

司法行政院患者吸毒殺警吸毒弒母案無罪社會譁然,司法改革的下一步是?毒蟲砍娘頭獲判無罪惹議高檢署:上訴維持社會公益男弒母斷頭案獲無罪高檢署:一定上訴弒母斷頭案獲無罪責付衛生局男子輕聲說「謝謝」陳筱珮判毒蟲弒母無罪高院今又比照她華山分屍案善後梁姓男子吸毒後與母親爭吵,拿開山刀弒母,還將她的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高等法院昨將梁從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2020-08-2117:45司法精神病院有譜教團:投資幼教報酬率更高一名桃園男子弒母並剁頭卻判無罪引發爭議,法務部與衛福部表示擬設司法精神病院。

教師團體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批評司法精神病院無...2020-08-2215:38司法精神病院落腳哪裡?法務部長:會很快決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舉辦三場次的振興市集,今天法務部長蔡清祥出席田中鎮的景崧文化教育園區龍江館,除了肯定更生團體和更生...2020-08-2213:36【總編開箱】從鐵警案到弒母無罪被蔡政府延誤就醫的社會安全網梁姓男子因為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與菜刀朝67歲的母親猛砍37刀,還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往下拋,鄰居飽受驚嚇。

梁男被警查問案時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還說有人不愛他。

2020-08-2106:00U值媒/弒母案無罪引譁然改革下一步是?高院法官這種判決顯然脫離立法者的原意,這根本也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法官把法律解釋思考的非常詭異。

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說過一段話「法律是一種不斷完



5. 【思覺失調2】陳柏惟/殺警案後精神犯罪處置怎改善?

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 ...回首頁facebookLinetwitter複製連結ETtoday新聞雲|ETtodayApp|雲論粉絲團|我要投稿|我要申訴|手機版facebooktwitterLine搜尋焦點評論行動法庭政治外交兩岸觀察國防軍武司法人權財經科技教育生活健康美妍寵物當家星光影評圖文專區雲論菁英公民發聲ETtoday新聞雲>雲論2020年06月12日15:57我們想讓你知道…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

(編按:以下內容,6/9原刊於陳柏惟委員的臉書專頁)●陳柏惟/立委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

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8)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

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美國和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圖/陳柏惟提供)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

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

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三重鑑定:受審能力+責任能力+再犯風險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1.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

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若被告沒有就審能力,將難以釐清犯罪真相。

(圖/陳柏惟提供)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

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

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

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

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

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

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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