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吟/有心跳就是生命?人有權利用他人身體維持性命嗎 ... | 胎兒生命權
有些人同意女性身體自主權,不過強調生命權更重要。
... 生命,那法律就同樣不該禁止人工流產,強迫懷孕者付出他們的身體來維持胎兒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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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一出,引發爭論,支持者認為有心跳就有生命,在這階段墮胎就是殺人。
反對者則指出,許多女性到了第8週都還無法合理發現自己懷孕,對這些人來說,限制8週後不能人工流產,等於禁止人工流產。
本文試著提出三個說法來支持墮胎權,反對心跳法案。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出於身體自主權,有人認為女性有權利決定自己子宮的使用情況,這也符合目前相關條例。
例如,《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中止懷孕須在懷孕24週內施行,是因為超過24週才實施人工流產,對母體會有危險。
心跳法案建議把可以施行人工流產的時間縮短至8週,然而,考量許多懷孕者在發現自己懷孕時都已超過8週,此提案形同於禁止女性依其意願中止懷孕,這漠視了女性身體自主權,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
人無權利用他人身體有些人同意女性身體自主權,不過強調生命權更重要。
心跳法案的支持者強調,8週的胚胎已經有心跳,應把他視作與你我相同的人,因此中止懷孕就是謀殺。
哲學家布寧(DavidBoonin)不認為「中止懷孕等於謀殺」,他同意人有生命權和維持生命的權利,但強調這不代表人有權利「使用別人身體來維持自己的生命」。
以捐贈骨髓為例,布寧認為:如果法律不該強迫我們捐贈骨髓來維持他人生命,那法律就同樣不該禁止人工流產,強迫懷孕者付出他們的身體來維持胎兒生命。
1有人也許會認為,懷孕者的身體是被他自己的孩子利用,和上述被陌生人利用的情況有所不同。
然而,我們的法律實際上也沒有「強迫父母要捐贈骨髓給孩子」。
顯然現行法律彰顯的道德精神是:是否要讓他人利用我們的身體,無論是懷孕或是捐贈器官,無論對方是誰,都應該讓人自行決定。
2懷孕是一種親密關係許多主張胚胎生存權,反對女性選擇權的論述,往往忽略了實際懷孕經驗,而這可能讓它們錯判怎樣算是尊重生命。
哲學家利特爾(MargaretOliviaLittle)強調,討論人工流產問題,不能忽略「懷孕經驗」隱含的「親密感」:女性尋求中止懷孕最常見的原因是,他們當時的生活已無成為母親的餘地,但他們也意識到,若繼續懷孕,他們將無法遺棄這個孩子。
這在許多人看來十分矛盾,而我卻感到十分合理且明智,這等於是在評估進入、存在及離開種種關係的等高線。
3利特爾認為,正是因為上述特殊關係和身體親密感,懷孕女性必須有權決定要繼續懷孕還是中止。
若女性並非出於自願而生下孩子,對女性以及這名孩子都是不幸的,倘若我們真的在乎且尊重生命,就不該只在乎一個人的生命是否可以延續,也應該在乎人的福祉。
退後一步,我們可以想想:誰才是最適合替胎兒決定將來的人?反對人工流產的人,還是懷孕者?反對人工流產的人(尤其是出於宗教因素的那些)認為任何人都無權阻止胎兒出生,但他們對胎兒生命的關注,似乎只會維持到確認胎兒不會被人工流產的那一刻。
胎兒出生之後生為人的福祉(尤其是生為女人或性少數),往往不受到他們重視。
另一方面,懷孕者的考量則相對充分。
根據利特爾,女性選擇中止懷孕,並不單純只是為了要避免懷孕經驗,更是因為在評估之後,認為自己現階段無法成為一名母親。
換句話說,懷孕者經過思考後選擇中止懷孕,是個負責任的行為,而我們的法律不應阻止人負起責任。
學習負責任基於前述,懷孕者出於負責任的態度,若是尚未準備當母
... 生命,那法律就同樣不該禁止人工流產,強迫懷孕者付出他們的身體來維持胎兒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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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一出,引發爭論,支持者認為有心跳就有生命,在這階段墮胎就是殺人。
反對者則指出,許多女性到了第8週都還無法合理發現自己懷孕,對這些人來說,限制8週後不能人工流產,等於禁止人工流產。
本文試著提出三個說法來支持墮胎權,反對心跳法案。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出於身體自主權,有人認為女性有權利決定自己子宮的使用情況,這也符合目前相關條例。
例如,《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中止懷孕須在懷孕24週內施行,是因為超過24週才實施人工流產,對母體會有危險。
心跳法案建議把可以施行人工流產的時間縮短至8週,然而,考量許多懷孕者在發現自己懷孕時都已超過8週,此提案形同於禁止女性依其意願中止懷孕,這漠視了女性身體自主權,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
人無權利用他人身體有些人同意女性身體自主權,不過強調生命權更重要。
心跳法案的支持者強調,8週的胚胎已經有心跳,應把他視作與你我相同的人,因此中止懷孕就是謀殺。
哲學家布寧(DavidBoonin)不認為「中止懷孕等於謀殺」,他同意人有生命權和維持生命的權利,但強調這不代表人有權利「使用別人身體來維持自己的生命」。
以捐贈骨髓為例,布寧認為:如果法律不該強迫我們捐贈骨髓來維持他人生命,那法律就同樣不該禁止人工流產,強迫懷孕者付出他們的身體來維持胎兒生命。
1有人也許會認為,懷孕者的身體是被他自己的孩子利用,和上述被陌生人利用的情況有所不同。
然而,我們的法律實際上也沒有「強迫父母要捐贈骨髓給孩子」。
顯然現行法律彰顯的道德精神是:是否要讓他人利用我們的身體,無論是懷孕或是捐贈器官,無論對方是誰,都應該讓人自行決定。
2懷孕是一種親密關係許多主張胚胎生存權,反對女性選擇權的論述,往往忽略了實際懷孕經驗,而這可能讓它們錯判怎樣算是尊重生命。
哲學家利特爾(MargaretOliviaLittle)強調,討論人工流產問題,不能忽略「懷孕經驗」隱含的「親密感」:女性尋求中止懷孕最常見的原因是,他們當時的生活已無成為母親的餘地,但他們也意識到,若繼續懷孕,他們將無法遺棄這個孩子。
這在許多人看來十分矛盾,而我卻感到十分合理且明智,這等於是在評估進入、存在及離開種種關係的等高線。
3利特爾認為,正是因為上述特殊關係和身體親密感,懷孕女性必須有權決定要繼續懷孕還是中止。
若女性並非出於自願而生下孩子,對女性以及這名孩子都是不幸的,倘若我們真的在乎且尊重生命,就不該只在乎一個人的生命是否可以延續,也應該在乎人的福祉。
退後一步,我們可以想想:誰才是最適合替胎兒決定將來的人?反對人工流產的人,還是懷孕者?反對人工流產的人(尤其是出於宗教因素的那些)認為任何人都無權阻止胎兒出生,但他們對胎兒生命的關注,似乎只會維持到確認胎兒不會被人工流產的那一刻。
胎兒出生之後生為人的福祉(尤其是生為女人或性少數),往往不受到他們重視。
另一方面,懷孕者的考量則相對充分。
根據利特爾,女性選擇中止懷孕,並不單純只是為了要避免懷孕經驗,更是因為在評估之後,認為自己現階段無法成為一名母親。
換句話說,懷孕者經過思考後選擇中止懷孕,是個負責任的行為,而我們的法律不應阻止人負起責任。
學習負責任基於前述,懷孕者出於負責任的態度,若是尚未準備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