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 | 藥物濫用 法規

一、目的: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防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公發布日:民國107年01月29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發文字號:臺教學(五)字第1090077001B號令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目的: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  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  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並增進災害應處能力,以建構  友善校園之目標。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

 (二)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直   轄市、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   管學校)。

 (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資源中心)。

 (四)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五)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各項防處措施(包括高關懷學生輔導)、教材研  發、教育訓練、文宣製作、活動宣導、相關績優表揚具引導及建立優  良教育宣導典範模式之正面積極影響者(如校園安全維護及減少人為  災害、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防制校園霸凌等)。

四、補助原則: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   五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   助。

 (三)各大專校院申請辦理「第三級學生輔導-高關懷學生輔導」,經本   部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   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   ,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經審核同意後   ,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   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    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    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各級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    月十五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3、民間團體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書面(以郵戳為    憑),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申請分三個時    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     本部提出申請。

   (3)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前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4、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    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二)審查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及各級學校申請案    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