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保單兩次罹癌理賠的爭議 | 子宮頸圓錐切除手術理賠

同年三月五日,蕭蘭芬在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中被告知結果異常,經進一步檢查證實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並施以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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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三月五日,蕭蘭芬在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中被告知結果異常,經進一步檢查證實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並施以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

同年六月五日,蕭蘭芬又到醫院做生殖系統檢查,結果竟然被發現罹患卵巢癌。

事後,蕭蘭芬向G公司提出一百萬元癌症險理賠(該保單約定只要保戶罹癌,就可領取保險金額,契約也因而終止),G公司表示,因為蕭蘭芬在觀察期就已罹患子宮頸癌,因此之後罹患的卵巢癌就不算是初次罹患癌症,由於與保單條款規定不符,所以無法理賠,為此蕭蘭芬告上法院。

保戶主張細胞病變並非罹癌蕭蘭芬向法官表示,是G公司的電話行銷人員向她招攬,她覺得不錯,所以保了一百萬元保額的癌症險。

投保後的第二個月,她到中山醫院做年度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被告知子宮頸發炎,為了謹慎起見,她又到台中醫院做進一步檢查,醫師告訴她是慢性發炎引發的細胞變性,只要做個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就可以了。

蕭蘭芬說,不管是中山醫院或台中醫院的醫師都沒有說她得了子宮頸癌,而卵巢癌更是在投保後的第五個月,到台中醫院做生殖系統檢查時才被發現的,根本是投保後且經過九十天觀察期之後初次罹患的癌症,完全符合保單條款規定,G公司沒有道理不賠。

保險人抗辯保戶並非初次罹癌G公司則抗辯表示,蕭蘭芬在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投保,而於同年三月五日到中山醫院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同年四月三日門診時就被告知罹患子宮頸原位癌,有中山醫院的書面檢查報告為依據,而當時是在投保後九十日內的觀察期間,因此保戶在同年六月罹患的卵巢癌就不算是初次罹患的癌症,根據保單條款的約定,保險人並不需負給付之責。

此外,G公司還主張蕭蘭芬投保未滿半年就罹患第三期卵巢癌,按照醫學的推估,該卵巢癌應該至少存在一年以上的時間,也就是說G公司認為,蕭蘭芬在投保前就已罹患卵巢癌。

法官認為癌前病變不等於罹癌法官認為兩造爭執的重點有兩項:一、蕭蘭芬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在中山醫院進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時,是否已發現罹有子宮頸原位癌?二、蕭蘭芬在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發現罹患卵巢癌,是否算是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即觀察期)後初次罹患癌症?為了解蕭蘭芬的就診狀況,法院特別函請中山醫院與台中醫院提供保戶病歷並說明。

法官審理後發現,蕭蘭芬在中山醫院的子宮頸抹片檢查,檢查結果雖記載著CIN-3(子宮頸原位癌),但在台中醫院做的陰道鏡檢查及子宮頸切片檢查,病理報告為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之後又接受子宮頸錐狀切片手術,病理報告則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

法官認為依據病理切片報告,並沒有發現蕭蘭芬有子宮頸原位癌的現象,只是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又稱為第二級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那是一種癌前的病程,尚未達到癌症程度。

因此判定G壽險公司僅以中山醫院的抹片檢查報告,就認定保戶罹患子宮頸原位癌是沒有根據的。

法官尋求台大醫院意見至於卵巢癌是否在投保前就已經存在一事,法官則函請台大醫院協助鑑定,根據台大醫院鑑定的結果「依據檢附的病歷資料,蕭女士於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及五月二十一日門診就診時,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卵巢均無異常,之後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左側卵巢囊腫及腹水,腫瘤指數達四八八四/mL,方懷疑罹患卵巢癌,故至六月五日手術時其罹患卵巢癌第三期時間應不及二個月,亦未達一年之久。

……卵巢癌屬於早期難以診斷的惡性腫瘤,病程短,可能在短期內迅速增大,不像子宮頸上皮病變的進程是很緩慢的……」保戶獲得百萬保險給付與遲延利息最後,法官判定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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