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 終止妊娠配偶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限制在胎兒健全的條件下,女性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該在妊娠24週內進行。
除了限定時程,也限制女性可以決定墮胎的情境:除非 ...內容即時新聞專題策展數位敘事當期節目深度報導分類政治生活全球地方兩岸文教科技產經社福人權環境社會即時新聞專題策展數位敘事當期節目深度報導【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董容慈/綜合報導發佈時間:2021-03-0214:13更新時間:2021-04-1610:562020年11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一則「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的提議,主張要求政府廢除已婚女性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在短短十天內,獲得7505個附議。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也表態,將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除了將去歧視化,把《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外,未來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將不再需要配偶同意,預計在三月公吿草案。
女性生育權再度引發討論,然而已婚婦女墮胎與否,應該是一個人的選擇,還是兩個人的共同決定?在深入聆聽正反兩邊說法之前,先了解現行的政策法規是如何規範人工流產。
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現行法規怎麼定奪? 延續民國60年「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嫌少」的人口政策,民國74年《優生保健法》頒布實行,允許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然而立法動機並非賦予女性身體自主權,實為人口控制,避免遭到《刑法》288條墮胎罪處罰。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限制在胎兒健全的條件下,女性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該在妊娠24週內進行。
除了限定時程,也限制女性可以決定墮胎的情境:除非婦女或配偶患有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女性遭強暴受孕,或懷孕及生產有可能危及生命,否則選擇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
早在民國102年,行政院就曾致函國民健康署,指出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已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修法,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
女權團體、醫界認為修法符合人權精神,有助提升婦女自主權。
自始反對墮胎的團體則極力反對,擔憂此舉將大開墮胎之門;也有一般民眾認為,已婚婦女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對男性並不公平及尊重。
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孰輕孰重? 尊重生命大聯盟是國內反對人工流產的倡議團體之一,他們主張,取消配偶同意權是變相鼓勵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將危害胎兒的生存權。
「孩子在媽媽肚子裡八、九個月、十個月,所以我們一出生就是一歲。
那我們的生命是線性的,線性不可以斷,一斷,生命就沒有了。
所以這個生命的起點在哪裡呢?在受精卵開始。
」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說道。
反對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出意見,認為母親不應擅自決定胎兒去留。
(圖/擷自公共政策平台) 公共政策平台上也有民眾留言指出,生命從受精的一刻就存在,胎兒的生命權應該重於女性自主權。
他們認為,廢除配偶同意權是要提升女性自主權,但犧牲的卻是胎兒生命權,並不合理。
但女權團體指出,女性也是生命,女性在懷孕期間所需承受的壓力、影響也應該被正視。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認為,除了生命權之外,女性孕育胎兒時的處境也應被考量。
(圖/梁駿樂)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提到,「女人其實也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不只是她,她可能也有她的家庭,也有她已經存在的小孩等等,這就是她要面臨的生命。
」她更指出,女性選擇人工流產並非無條件開放;法規依舊有週數上的限制,醫療現場也仍有醫師把關。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建霈也同意,當婦女諮詢人工流產時,醫師皆會以客觀立場佐以專業知識,分析胎兒去留對母體的影響,但決定權仍應在婦女本身。
「她真的是有一些困難他不想生的,好不容易下定決心了,也覺得這樣做是對她最有利,我覺得我們就不要再去加重她的罪惡感。
」 若回歸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生命權的定義,《民法》記載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贊成修法的律師李晏榕認為,生命尚未誕生,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優先考量的應該是婦女的權益。
受精卵=精子+卵子,丈夫沒有所有權? 受精卵是精子與卵子的結合,於是部分民眾抱持著對於取消配偶同意權的第二種質疑——先生也擁有受精卵的所有權,已婚婦女並不能一人獨佔人工流產的決定權。
但女權團體提出了另一種思考方向:為何已婚與未婚婦女,在決定人工流產時有所差別? 反對民眾以受精卵為男女共有為由,認為母親不能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
(圖/擷
除了限定時程,也限制女性可以決定墮胎的情境:除非 ...內容即時新聞專題策展數位敘事當期節目深度報導分類政治生活全球地方兩岸文教科技產經社福人權環境社會即時新聞專題策展數位敘事當期節目深度報導【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董容慈/綜合報導發佈時間:2021-03-0214:13更新時間:2021-04-1610:562020年11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一則「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的提議,主張要求政府廢除已婚女性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在短短十天內,獲得7505個附議。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也表態,將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除了將去歧視化,把《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外,未來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將不再需要配偶同意,預計在三月公吿草案。
女性生育權再度引發討論,然而已婚婦女墮胎與否,應該是一個人的選擇,還是兩個人的共同決定?在深入聆聽正反兩邊說法之前,先了解現行的政策法規是如何規範人工流產。
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現行法規怎麼定奪? 延續民國60年「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嫌少」的人口政策,民國74年《優生保健法》頒布實行,允許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然而立法動機並非賦予女性身體自主權,實為人口控制,避免遭到《刑法》288條墮胎罪處罰。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限制在胎兒健全的條件下,女性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該在妊娠24週內進行。
除了限定時程,也限制女性可以決定墮胎的情境:除非婦女或配偶患有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女性遭強暴受孕,或懷孕及生產有可能危及生命,否則選擇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
早在民國102年,行政院就曾致函國民健康署,指出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已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修法,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
女權團體、醫界認為修法符合人權精神,有助提升婦女自主權。
自始反對墮胎的團體則極力反對,擔憂此舉將大開墮胎之門;也有一般民眾認為,已婚婦女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對男性並不公平及尊重。
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孰輕孰重? 尊重生命大聯盟是國內反對人工流產的倡議團體之一,他們主張,取消配偶同意權是變相鼓勵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將危害胎兒的生存權。
「孩子在媽媽肚子裡八、九個月、十個月,所以我們一出生就是一歲。
那我們的生命是線性的,線性不可以斷,一斷,生命就沒有了。
所以這個生命的起點在哪裡呢?在受精卵開始。
」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說道。
反對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出意見,認為母親不應擅自決定胎兒去留。
(圖/擷自公共政策平台) 公共政策平台上也有民眾留言指出,生命從受精的一刻就存在,胎兒的生命權應該重於女性自主權。
他們認為,廢除配偶同意權是要提升女性自主權,但犧牲的卻是胎兒生命權,並不合理。
但女權團體指出,女性也是生命,女性在懷孕期間所需承受的壓力、影響也應該被正視。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認為,除了生命權之外,女性孕育胎兒時的處境也應被考量。
(圖/梁駿樂)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提到,「女人其實也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不只是她,她可能也有她的家庭,也有她已經存在的小孩等等,這就是她要面臨的生命。
」她更指出,女性選擇人工流產並非無條件開放;法規依舊有週數上的限制,醫療現場也仍有醫師把關。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建霈也同意,當婦女諮詢人工流產時,醫師皆會以客觀立場佐以專業知識,分析胎兒去留對母體的影響,但決定權仍應在婦女本身。
「她真的是有一些困難他不想生的,好不容易下定決心了,也覺得這樣做是對她最有利,我覺得我們就不要再去加重她的罪惡感。
」 若回歸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生命權的定義,《民法》記載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贊成修法的律師李晏榕認為,生命尚未誕生,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優先考量的應該是婦女的權益。
受精卵=精子+卵子,丈夫沒有所有權? 受精卵是精子與卵子的結合,於是部分民眾抱持著對於取消配偶同意權的第二種質疑——先生也擁有受精卵的所有權,已婚婦女並不能一人獨佔人工流產的決定權。
但女權團體提出了另一種思考方向:為何已婚與未婚婦女,在決定人工流產時有所差別? 反對民眾以受精卵為男女共有為由,認為母親不能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
(圖/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