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規定 | 義務役轉志願役薪水

... 士官、常備兵、志願役士兵、編制內聘雇人員之薪(俸)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

... 帳務中心:負責財務單位結報發放薪餉憑證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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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財務單位,係指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所屬,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單位。

有關財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財務中心訂定之。

三、本規定所稱由財務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一)薪俸:係指國軍現役常備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志願役士兵、編制內聘雇人員之薪(俸)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

(二)加給:係指由財務單位併同薪俸發放之各項加給。

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務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四、國軍人員薪餉,應依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行政)命令核定之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及生效日期等,按薪餉所屬各月份之給與標準與支給規定,由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以下簡稱支薪單位)造送各項發放表冊、收據,洽財務單位發放。

每月薪餉發放時,因未列入薪餉表冊或因查驗不符等未及領取薪餉人員,由支薪單位另行造具薪餉表冊向財務單位申請補領薪餉。

五、各支薪單位駐地移動至其他財務單位財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務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務單位辦理。

所屬人員因受訓、結訓、住院、畢業分發或特殊原因,調動至其他支薪單位,各該支薪單位應同時主動協調原發餉財務單位辦理薪餉啣補作業。

六、財務單位應於支薪單位人員異動及編制修訂時,實施人事資料查核。

每半年實施全面人事資料查核,不定期實施人員對照。

對新訓部隊入伍新兵及軍事院校入學新生,應於第一次發放薪餉時,即實施人員對照。

下列人員得僅查驗人事資料,免予實施人員對照作業︰(一)單位主官,及上校編階(含)以上人員。

(二)出國人員由財務單位查驗人事命令及相關文件,視同到驗。

(三)新訓部隊入伍新兵及軍事院校入學新生於3個月內已對照人員。

支薪單位應依據財務單位排訂實施之查核、對照日期,提供單位編制(組)表、人事命令,及出國暨受訓人員等相關資料,俾利查校作業。

七、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1.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人事、待遇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2.國防部戰略劃司:主管國軍員額、職位、編制政策。

3.人事參謀次長室:(1)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督導、考核及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4.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國軍主副食費政策。

5.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軟體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軟發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財務中心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6.主計局:薪餉發放作業策頒。

依奉核定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7.財務中心暨所屬財務單位:(1)財務中心:為國軍財務制度權責主管單位,負責薪餉發放作業策劃建議、執行、預算支用簽證,並督導指揮財務單位作業。

(2)財務單位:為國軍財務審核及現金管理單位,並依據法令規定對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發放。

8.帳務中心:負責財務單位結報發放薪餉憑證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國防部各一級幕僚單位、直屬教育單位暨各軍司令部: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校正。

(三)各支薪單位:1.編造各項發放表冊(發放表冊由財務單位代印製者,應負責查正),並檢附發放所需佐證資料送財務單位查核。

2.負責薪餉發放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所需交通工具。

八、國軍人員薪餉發放,除財務單位應辦事項,由財務中心規定外,下列事項由各支薪單位與財務單位協同執行。

(一)支薪單位主官或承辦薪餉發放業務之主管:1.以包裝餉袋送發薪餉之支薪單位:(1)發放前:指定協助發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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