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傳染病 | 其他傳染病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點監測傳染病法定傳染病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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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傳染病防治法規內,條列出特定項目的傳染病發生時,醫師或醫療機構需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治療甚至隔離等措施。

被列為法定傳染病者通常是具傳播速度快、病情嚴重、致死率高等特性。

[1]目錄1各地情況1.1中華人民共和國1.1.1甲類傳染病1.1.2乙類傳染病1.1.3丙類傳染病1.1.4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點監測傳染病1.2香港特別行政區1.3中華民國2法定動物疫病2.1中華人民共和國3參考文獻各地情況[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危害程度,法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截止2009年共有39種[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發生甲類傳染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強制隔離治療: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封鎖疫區: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法律規定,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簡稱「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甲類傳染病[編輯]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一號病)霍亂(二號病)天花曾被稱為「三號病」,但因1989年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之前天花已被消滅,故未被列入甲類傳染病名錄。

乙類傳染病[編輯]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2013年10月增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20年1月增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雖然是法定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簡稱「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

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炭疽中的肺炭疽按照甲類傳染病的標準進行預防和控制。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衛生部公告(2009年第8號)》,將甲型H1N1流感(原稱人感染豬流感)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4]。

201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調整部分法定傳染病病種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3〕28號),將人感染H7N9禽流感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將甲型H1N1流感從乙類調整為丙類,並納入現有流行性感冒進行管理;解除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5]。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6]。

丙類傳染病[編輯]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2009年4月增補至乙類、2013年10月降為丙類)列入流行性感冒管理。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點監測傳染病[編輯]以下所列為《傳染病防治法》未作規定,但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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