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規定 | 志願役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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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基礎訓練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4年:(一)未役社會青年、補充兵列管、替代役備役人員或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起役,為二等兵,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日),依原後備軍人級等計任本級時間,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三)在訓新兵基礎訓練合格後辦理轉服,並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四)在營常備兵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五)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須接受專長訓練,訓練時間依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核定訓練期程為準。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者,免接受專長訓練。

三、如在入營前查覺不符甄選條件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訓練期間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於核定服志願士兵後查獲者,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四、志願士兵起役後依照服役軍種所訂學經歷管理派職。

五、轉服志願役士官:依「國軍專業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辦理。

六、志願士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6個月。

(二)一等兵:1年。

(三)上等兵。

七、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依國防軍事需要及志願,以1至3年為1期,於服役期滿前6個月按相關規定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經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自法定役期期滿翌日起留營繼續服役,自願留營者,得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10年。

八、考績、休假、保險、撫卹、退除給與、不適服現役作業處理、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服役年限賠償及其他未列舉規定項目,悉依國軍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發布單位:國防部發布時間:2019/5/7下午04:58:07更新時間:2021/6/5下午03:20:03回上一頁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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