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婦產通訊 | ru486價格2020

墮胎藥Mifepristone(RU486),歷經波折,總算經衛生署核可,而得以正大光明的在國內被合法使用。

在此之前,由於RU486非法使用情況甚為嚴重,且發生幾個 ...top2.htmlef7.htm  長庚婦產通訊--第16期 RU486法門探討鄭博仁  墮胎藥Mifepristone(RU486),歷經波折,總算經衛生署核可,而得以正大光明的在國內被合法使用。

在此之前,由於RU486非法使用情況甚為嚴重,且發生幾個異常出血、子宮切除甚至致死併發案例,RU486相關課題早已成為醫、法、政各界矚目的焦點。

以往在國內被「抹黑」的RU486,其實是近年來被生殖醫學界視為與GnRH-a(腦下垂體促性腺激素抑制劑)有同等價值的兩大世紀「明星藥物」。

科學界甚至預估,在十年內,這兩大類藥物勢將掀起另一場婦產科醫療革命。

除了流產作用外,舉凡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症、卵巢癌、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幾乎所有的婦科手術都可以被RU486取而代之。

因此,有必要對RU486做更深切的認識,並對其醫療地位、角色及功過作仔細而深入的評估,進而給予最適切的法律定位。

對象  到底哪些人可以接受RU486的治療?目前的相關法律中,只有規範人工流產的「優生保健法」可延伸應用在RU486的適應症及對象的解釋。

依優生保健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此項定義之疑問,在於何謂「胎兒」,何謂「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謹分別探討如後。

  關於「胎兒」之意義如何、法律論著及醫界共同的關點或通說如下:受精卵著床於子宮,即係「胎兒」;此說認為受精卵必須著床於子宮後,始與母體形成不可分的「共生」關係,成為刑法上「人」的生命體,而有加以保護之價值與必要。

  關於何謂「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依據我國現行法令加以解釋,所謂「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一語,不得不認為係指「不能完全獨立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其理由如下:刑法第二八八條墮胎罪之立法理由指出:「查暫行新刑律第三百三十二條補箋謂墮胎之說不一,有主張胎兒殺死說者,僅令早產,而胎兒猶生,非墮胎。

(本係死胎而墮之亦同)有主張人為早產說者,不問胎兒之生死,凡未至自然分娩,以人為令其早產者,即為墮胎。

揆之法理,墮胎之必罰,所以維持風俗,保全公益,前說失之隘,宜以後說為是。

」,從而在刑法墮胎罪之內容未為修改前,不得不認為所謂「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係指「不能完全獨立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

再者,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第一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

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妊娠十二週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顯見於現行法律上,屬於醫療行為之人工流產,對於妊娠超過二十四週之早產兒仍得為之,故人工流產定義中所謂「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應係指「不能完全獨立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

  以上係現行法律對人工流產之解釋。

然而以RU486作藥物流產,基於藥物之作用機轉、可行性及副作用,對人工流產妊娠週數則又有另外之規定。

依衛生署參照法、美的藥品仿單和與國內醫療團體研討後,制定出的「RU486使用過程」指導解釋,則RU486藥物流產的胎兒週數則應侷限於懷孕週數七週以內者。

RU486流產施行之要件壹、需有施行人工流產之法定原因:(一)基於優生學之理由,得施行人工流產之法定原因,包括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四款之情形,說明如下:本人或其配偶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第一款):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該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係指「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本人或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第二款):所謂四親等以內之血親,包括四親等血親,且法文既未規定限於直系血親,自包括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者(第四款):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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