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修法爭議(下)回應「墮胎也有風險」 | 終止妊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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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馥薇前文:《優生保健法》修法爭議(上)「配偶也有貢獻,為何墮胎決定權卻在孕婦?」把子宮和身體還給女性生育權這件事最核心的,就是婦女的自主性,自己做決定的自主性。

很多國家將已婚女性地位視同小孩或是丈夫的從屬物,甚至是明文規定在法律裡。

像是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規定已婚婦女外出工作或是申辦護照出國必須得到丈夫的同意,從這種強調女性從屬性的觀點看,台灣現行的《優生保健法》規定墮胎要配偶同意,其實也是一樣的概念。

除了法律上的規定,這種從屬性在許多時候也深植於文化裡。

在台灣,已經結婚的女生應該有過這樣的經驗,跟丈夫一起出席的場合,妳很容易就失去了自己的名字,而且是連名帶姓的失去。

結婚之後妳就是X太太,除了自己工作的地方,或是醫院這種連名帶姓叫名字的場所,妳原來叫什麼對很多人來說好像就不重要了,妳是附屬於先生的X太太。

或者,妳已經生了小孩,妳會被稱呼為XX的媽媽。

這個社會很習慣於讓女性附屬於誰,她的名字和主體性會在婚後、產後一點一點的「被消失」。

當女性想起、主張有自主權的時候,當然會被質疑有沒有這樣的能力。

畢竟女性在他人的眼裡一直都是「某某的某某」,似乎理當是某某來替她做決定,這位某某久了也會覺得應該是自己說了算。

若要促進女性權利,筆者認為應該要讓每一個人很清楚的意識到,女性是她自己生命的主體,她不需要被代表或是被歸屬,她跟男性一樣就是她自己。

結婚和生產,都只是讓她多了配偶和母親的角色,不代表她應該要失去自我。

圖/KampusProduction@Pexels對別人的身體使用權沒有權利嘴這件事,不只是配偶應該了解,路人也是——在台灣,單身的時候被問什麼時候結婚、結婚被問什麼時候生小孩,生了一個被問什麼時候生下一個,所有人都關心妳的子宮什麼時候要有產能,連路人都可以催生。

雖然很想回「干你什麼事」,但是礙於禮貌只能把話吞下去的經驗,應該很多人有過。

就像前面提到的,沒有人能代替婦女承受任何懷孕生子的不適和風險,或者替她過她的人生。

關心別人要不要生小孩,其實是在跟別人說,「我覺得妳應該要被著床」,根本就是性騷擾(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2款)。

反對墮胎的立論為何薄弱?而說到其他人無法替孕婦擔負生育的風險,也許有人會說「墮胎也有死亡的可能啊」!對,的確如此。

然而安全墮胎的死亡人數,遠低於懷孕生產的併發症所造成的死亡人數,而不安全墮胎,則佔懷孕生產相關的死亡人數非常大的比例,這是維尼熊和他的快樂組織長期以來提供的數據。

而這也是為什麼CEDAW委員會一直強調墮胎應該要合法化:若能取得安全的墮胎管道,就可大大降低因為不安全墮胎而造成的死亡。

各國的數據清楚表示,墮胎不會因為法律禁止就消失,只是會從安全的管道轉為不安全的管道,然後大幅增加死亡和併發症的風險而已。

什麼是不安全的管道?這指的是由非醫療專業人員實施墮胎手術,或是孕婦自己來。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使用樹枝、衣架或是侵蝕性液體自行墮胎——聽起來就很可怕對不對?為什麼要奪去一個人對自己身體的完全決定權,逼得她對自己做出這樣的行為?關於墮胎的討論,往往會圍繞在兩條命的權衡上,也就是懷胎的女性的命還有胎兒的命,緊接著的,就是道德與否的辯論。

當墮胎變成單純道德上的議題時,其實就已經進入忽略女性主體性與自主性(autonomy)的範疇,至於懷孕對那位懷胎的女性在生理與心理狀況的影響、她未來人生的變動,以及是什麼讓她做出想要終止妊娠的這個決定,對反對墮胎的人而言,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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