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賴亞生 ... | 賴亞生

賴亞生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司法新聞查詢全部新聞本院新聞各法院新聞即時澄清新聞近期活動法規資訊徵人啟事採購資訊其他資訊首頁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賴亞生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小中大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賴亞生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宣判。

賴亞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量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檢察官、賴亞生分別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本案除附表編號4預備殺人罪所處罪刑已確定外,其餘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賴亞生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認其妹賴○茜對父母不孝、對其不敬,同時將己人生之不順遂均歸咎為其妹造成,而與其妹長期相處不睦;復於107年3月間,又與其妹因言語生隙,長期蓄怨結果,已心有不滿;復因賴亞生於107年5月24日前數日至其妹任職之位於臺中市「○○牙醫診所」找尋其妹均未果,且於107年5月24日上午,先後以電話詢問其妹婿及致電診所有關其妹之班別亦未果,而加深對其妹不滿,竟明知以尖銳刀刃砍殺人,將導致死亡之結果,然因其罹患思覺失調症,過去未規則接受精神科治療,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於當日14時許,基於預備殺人之犯意,將其預備殺害賴○茜之折疊刀、瑞士刀各1把放置於隨身包包內,逕騎乘機車前往牙醫診所,預備持刀刺殺其妹;嗣於同日14時25分許,賴亞生抵達診所並告以櫃檯人員羅○雯欲找其妹時,羅○雯即向賴亞生推稱賴亞生之妹該日未上班,翁○華則進入診間欲通報王○中醫師有關賴亞生已來乙事;詎賴亞生因於進入該診所前已向大樓守衛確認其妹當日有上班,而不滿診所內人員替其妹隱瞞去處,即基於殺人之犯意,假意向羅○雯佯稱:「我有東西要拿給她(賴亞生之妹),你可以幫我拿給她嗎」等語,使羅○雯疏於防備後,迅速取出藏放於包包內之上開折疊刀,朝站立於櫃檯內之羅○雯頸部刺擊,致其受有頸部撕裂傷後,猶續進入櫃檯內,持折疊刀朝羅○雯頭部攻擊,然經羅○雯持椅子奮力防衛且閃躲得宜,僅受有左顳撕裂傷。

此時,正前往診間之牙醫診所助理翁○華聽聞羅○雯之尖叫聲,即衝向櫃檯查看時,賴亞生另基於殺人之犯意,隨即再持該把折疊刀朝翁○華右胸刺殺,造成翁○華鎖骨下動靜脈破裂,臂神經叢損傷及大量出血與休克。

其後,賴亞生見牙醫診所之王○中醫師朝櫃檯而來,亦另基於殺人之犯意,持該折疊刀攻擊王○中左下顎、左耳後,王○中負傷後即退至X光室前,以小推車阻隔抗拒,然賴亞生未予罷手,接續持該折疊刀逕朝王○中頸部刺入,肇致王○中受有頸部前方銳器刺入傷、刺入深約9公分、刺穿右側頸部皮膚,並傷及氣管(長度約1.5公分)、右側頸靜脈血管,其後王○中即蹣跚步至第二診間前,且旋因大量出血,休克失去意識。

隨後賴亞生因認初次刺殺翁○華該刀之感覺不若刺殺王○中時用刀順利,復承前殺害翁○華之犯意,折返櫃檯,再持上開折疊刀朝翁○華臉頸部、手臂部等身體重大部位刺擊,致其受有頸部穿刺傷併氣管破裂及呼吸衰竭等傷害。

嗣賴亞生逗留該處來回找尋賴○茜未果欲下樓離去後,經在場人員阻擋,再經警於同日14時35分許,到場後將其制伏逮捕。

王○中、翁○華隨後經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然因王○中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經急救無效而死亡;翁○華則經急救醫治21日後,始倖免於死。

三、判決理由摘要:(一)本院審理結果,認賴亞生所犯之預備殺人、殺人未遂、殺人既遂等犯行事證明確,且經傳喚原審送請草屯療養院鑑定之鑑定人何○峰醫師交互詰問及再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賴亞生上開殺人既遂等犯行究否受其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病影響後,審酌全部卷資料及案發前賴亞生之妹與其夫及診所相關人員等人之供陳及相互間之LINE對話所顯現案發前賴亞生之言行舉止與精神等情狀,參酌草屯療養院所為鑑定與鑑定人何○峰醫師之證詞,認為賴亞生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影響,致其行為時之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程度,因而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預備殺人、殺人未遂、殺人既遂等各罪均予減輕其刑。

至本件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雖認賴亞生犯案動機與「思覺失調症」並沒有「顯著」相關,賴亞生犯罪行為時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降低之程度。

因未充分考量前相關證人供陳及LINE對話所顯現案發前賴亞生之言行舉止與精神之情狀,其鑑定意見則尚難採憑。

(二)原審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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