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毒品罰則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毒品施用新聞不斷,施用者年齡也不斷下降,但民眾對毒品的相關處罰仍常常搞混。

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

處分中的「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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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

處分中的「罰金」與「罰鍰」,大家又是否分得清楚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樣是施用毒品,處罰卻差那麼多?如果不繳罰金與罰鍰,將由誰來追徵呢?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給你看。

「罰金」和「易科罰金」是什麼?首先,刑法的刑罰分為二種——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如下: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1,000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依據《刑法》第36條,從刑的處罰目前僅有「褫奪公權」。

主刑和從刑兩者差別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而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須於裁判時一併宣告之,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

罰金,是一種僅針對財產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這類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同;死刑則是牽涉到剝奪生命權、生存權的刑罰。

有些犯罪就僅有財產上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以下罰金」就是一條僅有罰金的條文。

大家最常聽到的「易科罰金」又是甚麼呢?「易科罰金」是主刑的一種變化,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天數乘上所定價額折算成罰金,例如判處拘役10天,一天折算3,000元,那就是繳交30,000元罰金,即可折抵拘役天數。

雖說不用拘役,但因犯了刑事罪,就算繳了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罰金」與「罰鍰」的差別在哪?或許你會說:罰金與罰鍰差一個字而已,應該沒差吧?實際上差很大。

罰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罰鍰則是《行政罰法》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罰金乃是法院宣告有罪之刑罰。

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記錄;罰金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刑事記錄。

同樣是施用毒品,為何處罰會差那麼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部分品相如下: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其中所指的「成癮性」,則循序漸進分為「會依賴→不用不行→越用越多→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

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看看各級別的處罰為何: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毒品犯罪-天秤座法律網

販賣一級毒品最重會被判幾年?認罪是否就會判得較輕?又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最重判幾年?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0次,每次販賣所得2,000元,每次宣告刑 ...│毒品犯罪悲歌│毒品的面目│毒品的罪與罰│向毒品說"不"│►毒品犯罪-毒品的罪與罰三、毒品的罪與罰(一)常見問題1.販賣毒品採一罪一罰,如何認定一罪之範圍?2.法律規定處罰毒品的犯罪行為包括那些?3.販賣一級毒品最重會被判幾年?認罪是否就會判得較輕?又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最重判幾年?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0次,每次販賣所得2,000元,每次宣告刑會判幾年?定執行刑大概會是多久的刑期?4.被電話監聽而且有人指認向被告購買毒品,被告如何證明自己未販賣毒品?5.供出毒品來源是不是一定就會減輕其刑?自白犯罪是不是只要在法官面前自白就會減輕其刑?或者必須從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自白犯罪才會減輕其刑?6.販賣的定義為何?被告抗辯說不是販賣毒品予他人,而是共同合資去向他人買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說法法官是否會採信?如被告否認販毒,能否要求和指認向自己買毒品之人對質?7.販賣一、二級毒品是重罪,就算認罪也會被收押嗎?8.毒品犯罪刑事訴訴程序之進行可分為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

問:何謂準備程序?何謂審判程序?其所要進行的內容各何為?又聲請傳有利之證人到庭詰問,應如何進行詰問?9.在警察局詢問和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在法官推翻之前的自白,理由是員警詢問時以若不承認犯罪將被收押。

於檢察官訊問後被收押。

問對此種抗辯,法官應為如何之處理?10.倘確實有為毒品之犯罪行為,尤其是販賣毒品,應為如何之答辯才是取得輕判重要的關鍵?(二)法律概念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行為:製造、運輸、販賣(條例第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條例第5條)。



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使人施用(條例第6條)。

引誘他人施用(條例第7條)。

轉讓(條例第8條)。

施用(條例第10條)。

持有(條例第11條)。

2.有關各犯罪行為之處罰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etamine(K他命)Alprazolam(蝴蝶片)Diazepqm(安定、煩寧)Lorazepam(一粒眠)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註一)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二)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二)無無註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古柯鹼等)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惟實務上皆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8年05月20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1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檢視現行法條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3條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看守所及軍事監獄之規定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條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碰觸毒品刑責

觸毒品刑責. 首頁 · 反毒標語 · 一級毒品 · 二級毒品 · 三級毒品 觸毒品刑責. 碰觸毒品的刑責 ...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 ...         碰觸毒品的刑責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5. 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 ...自由電子報更新於2019年12月17日04:14•發布於2019年12月17日03:40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記者王藝菘攝)〔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

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修法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製造或販、運二級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一級毒品,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原本處無期徒刑者,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也提高至3千萬元以下。

為防止修法過渡期產生爭議,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次修法施行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偵查中與審判中案件分別由檢察官、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由法院判決免刑判決或裁定不付審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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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

[公告]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 ...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 ...最新消息教育訓練活動新知及研究其他    最新消息 [公告]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發佈日期:2019/12/172019-12-1711:40:14〔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

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修法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製造或販、運二級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一級毒品,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原本處無期徒刑者,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也提高至3千萬元以下。

為防止修法過渡期產生爭議,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次修法施行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偵查中與審判中案件分別由檢察官、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由法院判決免刑判決或裁定不付審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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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 ...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Chrome、Firefox或MicrosoftEdge的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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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首頁 > 政治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記者王藝菘攝)2019/12/1711:40〔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

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修法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請繼續往下閱讀...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製造或販、運二級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一級毒品,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原本處無期徒刑者,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也提高至3千萬元以下。

為防止修法過渡期產生爭議,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次修法施行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偵查中與審判中案件分別由檢察官、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由法院判決免刑判決或裁定不付審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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