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觸毒品刑責 | 一級毒品刑責
觸毒品刑責. 首頁 · 反毒標語 · 一級毒品 · 二級毒品 · 三級毒品 觸毒品刑責. 碰觸毒品的刑責 ...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 ... 碰觸毒品的刑責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用第一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