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之刑責-生活與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一級毒品刑責

一、題目:運輸毒品之刑責二、新聞發 ... 領取這個從泰國寄來的包裹時,遭埋伏員警逮個正著,當場拆開後確認裡面是13公斤的一級毒品海洛因。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法律與廉政生活與法律運輸毒品之刑責回上一頁友善列印發布日期:108-12-25最後更新日期:109-01-10資料點閱次數:4416YOYO生活法律gogogo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臺北地檢黃珮瑜主任檢察官一、題目:運輸毒品之刑責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118/1582382.htm林姓男大生2017年8月開始多次幫陳姓男子領取包裹,每次可獲得數千元酬勞,同年底陳男再次要求他代領包裹,不料裡面裝載的竟是重達13公斤的毒品海洛因。

林男因此被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遭判刑15年2個月,在提出上訴期間,他供出陳男背後操作的案情,檢警7月將陳男拘提到案,台中地院12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陳男16年6個月有期徒刑。

仍可上訴。

正在就讀大學四年級的林男2017年8月時在夜店認識陳男,陳男見他缺錢,便以每次2、3千元不等的跑腿費,要他幫忙至通訊行帶領手機,因工作輕鬆,林男逐漸失去戒心。

在獲得林男信任後,陳男同年11月再度委託林男領包裹,不過這次是請他到一大樓管理委員室領取收件人名為「陳漢林」的包裹。

林男不疑有他,依據過去經驗前往領取,不料這一領,讓他後悔莫及。

林男至大樓準備領取這個從泰國寄來的包裹時,遭埋伏員警逮個正著,當場拆開後確認裡面是13公斤的一級毒品海洛因。

不過其實這個包裹早在2016年11月時就已抵台,海關查覺有異後,決定做為誘餌向上追查,但因查不到「陳漢林」這個人,才改以埋伏方式揪出取貨者。

林男二審判決出爐,法官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他15年2個月有期徒刑,目前此案上訴至高院台中分院審理中,而林男也在上訴期間供出背後指使者陳男,檢警循線逮人。

台中地院12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陳男16年6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三、Q&A(一)運輸毒品的刑責為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常見的第一、二、三級毒品有哪些?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海洛因、鴉片(阿片)、嗎啡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俗稱「神仙水」)、大麻種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怎樣的行為算是「運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運輸」,係指轉運輸送而言,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至另一地,運輸之方法為海運、空運、陸運均非所問(最高法院8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號及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四)上網從國外購買大麻種子要在臺灣栽種,這樣會有刑責嗎?本於供栽種之用之意圖,自境外私運大麻種子入境,應成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等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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