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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墮胎的倫理問題

皆是在道德考慮中毫不相干,則我們直滑下去,非要承認受精卵也是人不可。

無可 ... 墮胎的倫理問題摘自香港基督徒聚會室 引言       墮胎是一個關乎生死的倫理問題,如果做錯了一個決定,後果是無法挽回的,作為基督徒當我們處理這問題,必須要以非常嚴肅的態度看待它。

就以筆者個人來說,這更不是一個屬於身外的問題:記得小時候母親對我說,原來我的出生是一個意外,因為我已經有一個姐姐及一個哥哥,所以她打算把我落掉,甚至已經吃下打胎藥,或許是上帝要保留我的性命,竟然打也打不掉,於是就姑且把我生下來,我想如果當時的醫學比較進步,我現在就不會存在這世界上了,想到這裡我更感到生命的奇妙可畏。

到了今天墮胎技術比我出生當時容易得多,要不要腹中塊肉似乎就在一念之間,但這一念之間的決定卻是只有一次,錯了就無法彌補,我們當如何抉擇呢?幾個關鍵性的問題       基督徒應否墮胎呢?通常許多人經常會引述十誡當中第六誡「不可殺人」,就說墮胎就等於殺人,所以基督徒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可墮胎,我想這是低估了這問題的複雜性,我們不可單純地以一個可以或不可以就回覆,首先要了解及考慮整個問題的關鍵性在哪裡,然後再看在哪個處境下才可以或不可以考慮,但最重要的還是當事人在上帝面前審慎的等候上帝的帶領去決定,然後她自己及她身邊的人,要如何承擔這抉擇後所帶來的後果。

1.胎兒在何時成為一個人?       這個問題的關鍵性在於:幾時開始我們介定一個胎兒是一個人,幾時開始我們試圖墮胎,我們就不是從母體中取出一塊組織或一部份,而是一個擁有獨立個體的人,於是幾時我們就等於謀殺了一個人。

       在一個胎兒成長的許多階段中,都會有人提出來作為介定胎兒是否一個人的重要關鍵時刻:



2. 墮胎爭議

墮胎爭議(Abortion 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目录. 1 簡介; 2 胎兒生命權. 2.1 人類定義 ...墮胎爭議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序言章節沒有充分總結其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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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爭議(Abortion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1]目錄1簡介2胎兒生命權2.1人類定義2.2支持墮胎2.3反對墮胎3條件爭議3.1案例3.1.1孕婦生命或健康3.1.2胎兒生命或健康3.1.3強姦3.1.4亂倫3.1.5未成年4結果爭議4.1支持4.2反對5支持6反對7參考資料8來源9參見簡介[編輯]支持墮胎權的一方自稱「Pro-choice」(為選擇),主張婦女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合法墮胎可以減少非法墮胎及孕婦死亡的比率;反對墮胎權的一方自述「Pro-life」(為生命),則強調人類胚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個「人」,因此不能隨意被他人剝奪的生命權,並有需要確保母親和胎兒的生命權。

兩方陣營常以「支持墮胎者」(Pro-abortionist)和「反墮胎運動者」(Anti-abortionist)等負面及攻擊性形容詞來形容對方,兩個詞彙也見於主流媒體上。

[2]自1960至70年代,隨著性革命和女性主義興起,大部分西方國家陸續將墮胎合法化,特別是美國1973年羅訴韋德案容許墮胎合法後,墮胎權的爭議至此成為西方社會的主要社會議題,也是文化戰爭的一環。

正反兩方的訴求有其不同,皆試圖影響輿論而獲得支持,少數反對墮胎的激進份子會在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示威和抗議,甚至有時會使用暴力手段去攻擊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雖然在不少女性主義者及法律學者來說,墮胎權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關乎性別平等及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過對於大多數人們而言,墮胎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包括有關於人格的開始、胎兒的生存權利,以及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等。

在一些西方國家及拉丁美洲國家,墮胎已經成為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議題,其中反墮胎運動支持者試圖制定、維持和擴大法律對墮胎的禁止,而墮胎權支持者試圖廢除或放寬這些法律,同時減少墮胎的機會。

各國家或地區之間對於墮胎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從徹底禁止墮胎程序到墮胎的公共資金等,而對於如何能夠安全流產的可能性,也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胎兒生命權[編輯]生命權(Righttolife),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任何人生命,包括法律。

如果沒有死刑司法的管轄區生命是絕對的,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

如果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必要經合法的法治下,被判死刑生命才可拿走。

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受精卵,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成為胎兒,胎兒成長後離開子宮成為嬰兒。

精子和卵子不是人,嬰兒是人。

胎兒介於嬰兒和精子卵子之間,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介於不是生命權和生命權之間。

反墮胎認為胎兒或一定時期胎兒是人,人有生命權,同樣胎兒有生命權,胎兒沒有行動,所以沒有死刑,所以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可除去胎兒生命,包括墮胎。

支持墮胎認為胎兒不是人,胎兒沒有生命權,可以墮胎除去。

人類定義[編輯]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

胎兒或一定時間胎兒是否人在人的定義。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所以受精卵是人類。

結構論:當胎兒有一定身體結構就是人類。

如內臟出現或長成。

功能論:有生理或心理活動,獨立生存。

有思想、痛覺、記憶、心跳、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結構功能論:有內臟出現一定出理一些活動。

不須證明有活動。

出生論:離開子宮就是人。

潛能論:包括以上,現在雖不是人但未來是人都是人。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時期:全部胎兒結構論;功能論:有心跳;時期:有記憶;時期:有痛覺;時期: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3. 有關墮胎的三個基本觀點之我見

每一個生命都有其價值,毀滅他是錯誤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從宗教角度來看,生命是來自天主,墮胎無疑是殺死一條小生命,是不公義的。

所以墮胎不單止違反 ...有關墮胎的三個基本觀點之我見 蔡偉生 神思 第卅八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 75-86頁 **********  摘要蔡偉生先生的文章探討墮胎的種種相關問題,並引伸到有關墮胎的三個基本觀點。

他從聖經、教會訓導及科學的印證,採納了胎兒是一個完全的人的信念,因而支持人的生命從受孕之初就應受到尊重。

 **********   1.引言1.1墮胎是什麼?墮胎意指以人為的方式去終止懷孕過程的行為便稱為墮胎。

然而墮胎可分為兩類,這就是直接或間接的墮胎。

直接墮胎意指胎兒未能在子宮外生存的時候便將這小生命脫離母體,其原因是為了某些目的。

例如:一位母親知道胎兒是有缺陷,所以選擇墮胎來減輕日後的重擔。

間接墮胎意指胎兒能在子宮以外生存以前,不是故意使用墮胎手段,而是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由於某些事件而導致胎兒離開母體,這就是間接墮胎。

例如:一位母親,在懷孕期間知道自己患上子宮癌,其後她接受了子宮切除手術,導致失去了胎兒。

1.2墮胎的原因及後果通常而言,墮胎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母親本身的利益或健康,而阻止胎兒誕生。

其原因可能是胎兒有缺陷、因姦成孕、私生子或經濟的困難等。

除了母親的看法外,提倡墮胎的人所提出的論點可歸納為胎兒不是一個人、母親的權利勝過胎兒的權利、母親有權阻止孩子來到世上、因姦成孕以及他們認為墮胎是控制人口的一種直接的方法。

實際上,墮胎的主要後果也可分為幾類,但是最主要的是殺害一個無辜的小生命。

首先,對母親來說,在懷孕初期墮胎會導致很多併發症。

例如:子宮出血、病菌感染、自動墮胎的傾向和心理上的困擾。

其次,對父親來說,他很容易會產生自責感,自責自己為何不能負起家庭的擔子。

在社會方面,如果鼓吹墮胎,家庭觀念更會被削弱。

社會人士很容易減低對生命的尊重,人們會更容易養成逃避未出生者的責任,產生形形式式的社會問題。

1.3墮胎與倫理的關係其實每個人都擁有生存的權利,人的生命開始是始於受精那一刻,這胚胎有著生存在世的權利。

人之所以為人就是那份對生命的尊重,生命擁有一種基本的人性善,他能興旺人類的主要根由。

每一個生命都有其價值,毀滅他是錯誤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從宗教角度來看,生命是來自天主,墮胎無疑是殺死一條小生命,是不公義的。

所以墮胎不單止違反倫理法則,更違反天主要求我們的旨意。

1.4墮胎與法律事實上,某一些國家墮胎是合法的,通常會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

例如:保護母親的生命、心理狀況和家庭的利益。

但是在未有討論墮胎與法律關係之前,我們應先弄清楚法律的真義。

法律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大眾的利益為依歸,使公民能擁有一個可以過道德生活的環境。

所以,政府在制定法律時並不一定能夠禁止一切道德的邪惡。

不過,它也不應促進倫理道德的倒退。

實際上,實行自由墮胎法律的國家,在經驗上得知這法律並不能促進大眾的利益,原因就是墮胎無疑是一件殺人的行為和不尊重生命的錯誤想法。

合法墮胎並不能減少墮胎的數目,反而令其數量大增。

最諷刺的是某些國家,法律並沒有指明醫生不能拒絕替別人墮胎。

不過,如果他們的拒絕墮胎而做成母體受害,醫生可能會導致被控告的可能。

那麼法律的真義何在呢? 2.有關墮胎的三個基本觀點之我見有關墮胎的三個觀點包括它的信念基於胎兒低於人、胎兒是潛在的人以及胎兒是一個完全的人的信念。

在文章中我會一一探討,我也會從聖經和聖經以外的論證角度去就每一看法作出回應。

2.1我對隨時可以墮胎的評估與回應2.1.1它的信念基於胎兒低於人墮胎的支持者通常稱自己為自由決定派,他們強調母親是有抉擇權去生下胎兒。

這意味著私隱權成為抉擇墮胎的主要因素,他們的意願往往是沒有人承擔的胎兒是不應出生的,母親應在自願下將嬰兒生下。

整體來說,所有支持墮胎的立場,都是建基於未出生的胎兒是低於人或並非是完全的人之信念上,現在讓我們看看聖經對此方面有何看法。

2.1.2胎兒低於人的聖經論證一些人會引用聖經的章節來支持未出生胎兒不是人的觀點。

例如:創2:7



4. 哲學功課﹕墮胎的道德爭議

胎兒從那一刻開始是人的問題﹐只是墮胎爭議中最粗淺的一環。

哲學家Judith Thomson提出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說明就算胎兒當是人﹐母親 ...立即捐款目錄熱門標籤熱門標籤主頁社運政經社區國際保育動物媒體生活文藝體育登入獨媒報導初選大搜捕區選一年12港人武漢肺炎立法會區議會法庭社區新聞計劃專題專訪使用者名稱或電子郵件位址*Youmayloginwitheitheryourassignedusernameoryoure-mailaddress.密碼*Thepasswordfieldiscasesensitive.索取新密碼加入我們首頁hevangel網誌哲學功課﹕墮胎的道德爭議週日2007-11-25hevangel這個學期我修讀了道德哲學。

這科除了講解道德理論外﹐還會從道德哲學的角度﹐去討論現今社會常見的道德問題。

這篇功課是探討墮胎是否合乎道德。

在一般有關墮胎的道德爭議中﹐爭論的問題是胎兒是否算是人﹐擁有人類的基本生存權。

毫無疑問新生嬰兒一定是人﹐但正如我們不會說雞蛋等於雞﹐同樣道理受精卵不可能算是人。

那從受精卵至出生的十月懷胎裏﹐胎兒那一刻起才可以算是人﹐才可以受到人權的保護呢﹖法律定義上一般把胎兒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出生到二十個星期左右。

這個時期的胎兒還未成形﹐沒有心跳也沒有腦波活動﹐在法律上第一時期的胎兒不能算是人。

第二個時期大約到六至七個月﹐這個時期的胎兒還不能在母體外獨立生存﹐胎兒是否算是人具爭議性。

第三個時期是六七個月直至嬰兒至出﹐這時期的胎兒已可以憑醫學儀器幫助﹐在母體外獨立生存。

基本上第三個時期的胎兒與早產嬰兒沒有分別﹐所以除非母親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法律禁止在懷孕後期進行墮胎。

胎兒從那一刻開始是人的問題﹐只是墮胎爭議中最粗淺的一環。

哲學家JudithThomson提出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說明就算胎兒當是人﹐母親依然擁有墮胎的權利。

假設有個小提琴家患了一個很奇怪的病﹐昏睡不起需要另一個人身體去提供養份去繼續生存。

那個小提琴家的支持者把你綁架了﹐用管道把你的身體和小提琴家連接起來﹐用你的身體來當他的維生儀器。

小提琴家自然是人也擁有生存的權利﹐但他沒有權利使用你的身體當他的維生儀器。

儘管沒有你的身體小提琴家會死亡﹐你也絕對有權把管道拔掉。

在道德上你沒有責任去救小提琴家﹐而要整天陪他睡在病床上。

當然若果你自願救人犧牲自由是一件值得稱讚的善行﹐但你要選擇自由也沒有人可以指責你做錯。

同樣道理胎兒有生存的權利﹐但胎兒沒有權利用母親的身體當維生儀器﹐墮胎正是母親行使她的身體主權。

哲學家DonMarquis則從另外一個角度去反對墮胎﹐避開了胎兒有沒有人權的爭議﹐亦間接地繞過Thomson提出母親有墮胎的權利。

他先解釋為什麼殺人不合道德﹐是因為殺人剝奪了受害人的所有未來。

墮胎就是剝奪了胎兒的所有未來﹐因此墮胎等同殺人一樣的不道德。

我這篇文章就是探討Marquis的立論是否充份﹐檢視他能否合理地推論出墮胎等同殺人的結論。

這篇是我修讀哲學幾年以來﹐破天荒第一次拿到A級成績的功課﹐努力總算沒有白費。

InDonMarquis’paper“AnArgumentthatAbortionisWrong”,hearguesabortionismorallywrongforthesamereasonasmurder.Marquiscriticizestheclassicanti-abortionargumentandthepro-choiceargumentsbothfaceproblemsthataremirrorimageofoneanother,henceastand-offresults.(p.129)Byusingadifferentapproach,DonMarquiclaimshisargumentcanavoidthestand-offresultsinthedebateofwhetherthefetusisqualifiedasahumanwhomprocesstherighttolife.Inthispaper,IamgoingtoshowMarquis’sargumentwillalsoenduphavingastand-offresult.Marquisstartshisargumentwithask



5. 墮胎禁令的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

墮胎之所以會產生道德問題,主要是因為胚胎(fetus) 是否為「人」(human/person) 的爭議。

支持婦女墮胎權利者們主張,由於胚胎不能算是 ...現正閱讀墮胎禁令的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2019/05/19,健康PhotoCredit:AP/達志影像讀者投書投稿請寄到[email protected]來信請附上投稿人真實名字、email和電話,並直接附上投稿內容(Word、純文字皆可)。

我們會在收到稿件後24小時內回信,建議勿一稿多投。

另外為了國際版翻譯需求,也請附上想要刊登的英文作者名稱。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李心文(美國德拉威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近日美國阿拉巴馬州議院通過一項墮胎禁令,除非對孕婦身體健康有直接危害,否則全面禁止醫生協助孕婦墮胎。

不罰孕婦、只罰醫生,而且是重罪(felony),最高可判處99年的徒刑。

被強暴、或與近親發生關係的的婦女也不例外。

[1]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湯普森(JudithJarvisThomson)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DefenseofAbortion.)。

[2]這篇文章的重要性不只是在支持婦女墮胎權利,也對各種權利概念、以及日後哲學思想實驗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

對墮胎議題及政治哲學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參考。

墮胎的道德問題很廣——男性是否能墮胎(不要負擔生養教育的責任)?要生孩子時,要有多時金錢、時間上的資產準備,才夠資格生?單親媽媽生產之後如何邊帶小孩、邊工作養小孩?小孩沒錢上學要找誰?政府或是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義務協助?——這邊我無法討論所有生小孩相關的道德問題。

這篇短文裡,我只針對相關的公共政策/立法問題做出討論。

孕婦是否能墮胎,主要會直接影響到母親身體自主權(righttobodilyautonomy)以及胚胎的生命權(righttolife)。

墮胎之所以會產生道德問題,主要是因為胚胎(fetus)是否為「人」(human/person)的爭議。

支持婦女墮胎權利者們主張,由於胚胎不能算是一個「人」,因此,墮胎與殺人無關,也就沒有道德問題。

另一方面,反對者主張,不論哪一個階段的胚胎——24小時大的受精卵、還是九個月大、快出生的胚胎——都是人,因此,也都擁有生命權。

由於墮胎會造成胚胎的死亡,因此,墮胎就是殺人,就是不道德的。

文章一開頭,湯普森就先說明,她並不完全同意反對者們的前提。

她認為,一顆「受精卵」,顯然不能算是一個人。

儘管如此,她還是願意先接受反對者的前提,先假設胚胎就是一個人。

她考慮的問題是:假設胚胎可以算是一個人好了,這就表示女性就沒有墮胎的權利嗎?反對者主張,因為胚胎是人,所以他╱她有生命權。

墮胎會影響胚胎的生命權,因此不應該墮胎。

不能墮胎,並不會影響婦女的生命權,頂多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

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比起來,生命權更加重要。

因此,我們應該禁止婦女墮胎。

雖然會禁止婦女墮胎,會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與生命權比起來,身體自主權並沒有那麼重要。

湯普森提出了幾個知名的思想實驗,來推翻「生命權比身體自主權重要」的這個論點。

這邊介紹其中一個關於「知名小提琴家」(famousviolinist)的思想實驗。

請讀者們試著想像下面的情景:有一位知名的小提琴家生病了,他需要輸血才能繼續活下去。

但是,他血型特殊,不是每個人都能捐血救他。

小提琴家的粉絲們不知從哪裡得知,你是唯一一個能輸血救他的人。

於是,他們趁你熟睡的時候,綁架了你。

醫生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把你放在他旁邊,讓你輸血給他。

你醒來時,發現你正在輸血給小提琴家,維持他的生命。

這時候,你有權利可以離開,不要救小提琴家嗎?你一離開,小提琴家沒有你的血,他就會死。

他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嗎?讀者可以先想一下自已的答案,再繼續看下去。

PhotoCredit:Reuters/達志影像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讀者的反應是,你有權利離開。

雖然小提琴家是個人、也有生命權,但是,他並沒有權利可以要求你不能離開。

你有人身自由權,你沒有欠小提琴家什麼,你不願意留下來,大家不



6. 墮胎的倫理反思

有關墮胎的倫理探討,Barbara MacKinnon在他Ethics: Theory and ... 德行論常受到的批評就是難以為墮胎提供一客觀的道德準則,甚至不能為有關法律提供參考。

移至主內容關注生命倫理正視社會歪風[簡体版]搜尋墮胎的倫理反思×錯誤訊息Notice:Undefinedindex:HTTP_ACCEPT_LANGUAGE於eval()(/home/tlight/public_html/truthwill/modules/php/php.module(80):eval()'dcode中的第10行)。

燭光網絡47期(p.11)洪子雲     |  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博士研究生性文化學會副主席23/03/2006有關墮胎的倫理探討,BarbaraMacKinnon在他Ethics:TheoryandContemporaryIssues第九章中介紹了兩個倫理學中常討論的角度:效益主義及權利角度。

[1]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效益主義並不討論胎兒是不是人,只討論墮胎與否,那個的後果可帶來最大的效益(效益很多時指快樂),支持墮胎的人往往會指出繼續懷孕將會帶來很多負面後果,例如:婦女會失去學業及工作的發展機會、日後在很惡劣環境撫養兒童、對整個家庭做成打擊、對孕婦構成極大的心理壓力等。

反對墮胎的人亦會指出墮胎將會失去當父母的快樂、胎兒日後對社會的貢獻、墮胎對孕婦身體及心靈的傷害(例如:失血過多、不孕、內疚、觸發創傷後壓力失常等),若然胎兒已經可以感覺到痛楚,效益主義也會將之計算在內。

當然,效益主義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最常的批評是這理論不單可合理化墮胎,若可為社會帶來效益,它同樣可以合理殺害無辜的人。

婦女身體自主權vs.胎兒生存權JudithJarvisThomson在“ADefenseofAbortion”一文從婦權角度為墮胎辯護[2],她承認胎兒是生命,但除非得到孕婦的同意,否則孕婦沒有義務幫助維持胎兒的生命。

她舉例若有人強迫將你的身體與另一重要人物的身體用醫學儀器連繫起來以維持他生命,你豈非很有理由拒絕繼續這一種連繫?但批評者指出Thomson的比喻似乎只適用於因姦成孕的情況。

事實上筆者認為胎兒的出現可能非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當事人(無論男女)都是有責任的。

胎兒何時成人另一常有的討論就是究竟胎兒是不是人,有人的道德價值及生存權?又或胎兒何時才算是有價值的人。

其討論背後假設如果胎兒是人,墮胎就是不道德。

討論通常圍繞以下四個階段:1.受精胚胎有人認為受了精的胚胎擁有新人完全的基因,已有人的價值了。

有批評者指皮膚細胞亦有人完全的基因,難到是人嗎?但另一方面,難到受精胚胎就只是像一些皮膚組織般嗎?難到墮胎就如切去一些死皮嗎?羅秉祥在《繁星與道德》中指出胚胎雖還不算是實在的人,但卻是一潛在的人,其價值雖不及實在的人,但亦遠高於細胞組織,所以除非特別情況(如因姦成孕、孕婦生命受威脅等)否則不可以隨意墮胎。

[3]2.探測到腦電波人的思想、意識是人的特徵,而醫學界亦以腦電波停止去界定人的死亡,所以建議以探測到腦電波起(6-8個星期)界定嬰孩為有價值的人。

但批評者指出胎兒早期腦電波與一些低等動物無異,為何具有人的價值呢?3.胎動期當孕婦感受到胎動時(4個月)才算有人的價值,因表示胎兒可自己活動。

但批評者亦指胎兒一直都在活動,為何要孕婦感受到才算?4.能養活(viable)有主張只要胎兒移出子宮後仍能存活才是人(5個月),因這胎兒有自立能力,能不再依附母體。

但這主張完全依賴醫學技術,若有一日醫學技術可以做到受精胚胎亦能存活,那受精胚胎也是人嗎?另一方面這主張亦產生很多很荒謬的現象,醫院內有醫生盡力維持一些早產不成熟的胎兒,但同時在一些墮胎診所卻有醫生盡力奪去比前者更成熟的胎兒。

德行論(VirtueTheory)另外,RosalindHursthouse在“VirtueTheoryandAbortion”[4]一文嘗試從德行論角度探討墮胎問題,即是問該墮胎行為是否合乎愛、忠誠、謹慎、負責等美德(virtue),抑或合乎冷酷、自私、輕率、不負責任等惡習(vice)。

所以德行論不討論效益,亦不討論婦權,她說就算孕婦有權墮胎,但如果其行為是出於冷酷、自私、不負責任的話,這仍是惡行。

她亦拒絕討論胎兒何時是人,因這抽離人類日常經驗,按日常經驗懷孕是一喜事,當父母是有價值的,失去胎兒是嚴重的事。

但這不代表Hursth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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