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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墮胎爭議

墮胎爭議(Abortion 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目录. 1 簡介; 2 胎兒生命權. 2.1 人類定義 ...墮胎爭議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序言章節沒有充分總結其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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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爭議(Abortion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1]目錄1簡介2胎兒生命權2.1人類定義2.2支持墮胎2.3反對墮胎3條件爭議3.1案例3.1.1孕婦生命或健康3.1.2胎兒生命或健康3.1.3強姦3.1.4亂倫3.1.5未成年4結果爭議4.1支持4.2反對5支持6反對7參考資料8來源9參見簡介[編輯]支持墮胎權的一方自稱「Pro-choice」(為選擇),主張婦女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合法墮胎可以減少非法墮胎及孕婦死亡的比率;反對墮胎權的一方自述「Pro-life」(為生命),則強調人類胚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個「人」,因此不能隨意被他人剝奪的生命權,並有需要確保母親和胎兒的生命權。

兩方陣營常以「支持墮胎者」(Pro-abortionist)和「反墮胎運動者」(Anti-abortionist)等負面及攻擊性形容詞來形容對方,兩個詞彙也見於主流媒體上。

[2]自1960至70年代,隨著性革命和女性主義興起,大部分西方國家陸續將墮胎合法化,特別是美國1973年羅訴韋德案容許墮胎合法後,墮胎權的爭議至此成為西方社會的主要社會議題,也是文化戰爭的一環。

正反兩方的訴求有其不同,皆試圖影響輿論而獲得支持,少數反對墮胎的激進份子會在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示威和抗議,甚至有時會使用暴力手段去攻擊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雖然在不少女性主義者及法律學者來說,墮胎權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關乎性別平等及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過對於大多數人們而言,墮胎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包括有關於人格的開始、胎兒的生存權利,以及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等。

在一些西方國家及拉丁美洲國家,墮胎已經成為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議題,其中反墮胎運動支持者試圖制定、維持和擴大法律對墮胎的禁止,而墮胎權支持者試圖廢除或放寬這些法律,同時減少墮胎的機會。

各國家或地區之間對於墮胎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從徹底禁止墮胎程序到墮胎的公共資金等,而對於如何能夠安全流產的可能性,也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胎兒生命權[編輯]生命權(Righttolife),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任何人生命,包括法律。

如果沒有死刑司法的管轄區生命是絕對的,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

如果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必要經合法的法治下,被判死刑生命才可拿走。

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受精卵,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成為胎兒,胎兒成長後離開子宮成為嬰兒。

精子和卵子不是人,嬰兒是人。

胎兒介於嬰兒和精子卵子之間,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介於不是生命權和生命權之間。

反墮胎認為胎兒或一定時期胎兒是人,人有生命權,同樣胎兒有生命權,胎兒沒有行動,所以沒有死刑,所以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可除去胎兒生命,包括墮胎。

支持墮胎認為胎兒不是人,胎兒沒有生命權,可以墮胎除去。

人類定義[編輯]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

胎兒或一定時間胎兒是否人在人的定義。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所以受精卵是人類。

結構論:當胎兒有一定身體結構就是人類。

如內臟出現或長成。

功能論:有生理或心理活動,獨立生存。

有思想、痛覺、記憶、心跳、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結構功能論:有內臟出現一定出理一些活動。

不須證明有活動。

出生論:離開子宮就是人。

潛能論:包括以上,現在雖不是人但未來是人都是人。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時期:全部胎兒結構論;功能論:有心跳;時期:有記憶;時期:有痛覺;時期: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2. 墮胎禁令的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

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湯普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 Defense of Abortion.閱讀全文0更新時間:2019年6月7日下午12:03文:李心文(美國德拉威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近日美國阿拉巴馬州議院通過一項墮胎禁令,除非對孕婦身體健康有直接危害,否則全面禁止醫生協助孕婦墮胎。

不罰孕婦、只罰醫生,而且是重罪(felony),最高可判處99年的徒刑。

被強暴、或與近親發生關係的的婦女也不例外。

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湯普森(JudithJarvisThomson)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DefenseofAbortion.)。

這篇文章的重要性不只是在支持婦女墮胎權利,也對各種權利概念、以及日後哲學思想實驗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

對墮胎議題及政治哲學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參考。

墮胎的道德問題很廣——男性是否能墮胎(不要負擔生養教育的責任)?要生孩子時,要有多時金錢、時間上的資產準備,才夠資格生?單親媽媽生產之後如何邊帶小孩、邊工作養小孩?小孩沒錢上學要找誰?政府或是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義務協助?——這邊我無法討論所有生小孩相關的道德問題。

這篇短文裡,我只針對相關的公共政策/立法問題做出討論。

孕婦是否能墮胎,主要會直接影響到母親身體自主權(righttobodilyautonomy)以及胚胎的生命權(righttolife)。

墮胎之所以會產生道德問題,主要是因為胚胎(fetus)是否為「人」(human/person)的爭議。

支持婦女墮胎權利者們主張,由於胚胎不能算是一個「人」,因此,墮胎與殺人無關,也就沒有道德問題。

另一方面,反對者主張,不論哪一個階段的胚胎——24小時大的受精卵、還是九個月大、快出生的胚胎——都是人,因此,也都擁有生命權。

由於墮胎會造成胚胎的死亡,因此,墮胎就是殺人,就是不道德的。

文章一開頭,湯普森就先說明,她並不完全同意反對者們的前提。

她認為,一顆「受精卵」,顯然不能算是一個人。

儘管如此,她還是願意先接受反對者的前提,先假設胚胎就是一個人。

她考慮的問題是:假設胚胎可以算是一個人好了,這就表示女性就沒有墮胎的權利嗎?反對者主張,因為胚胎是人,所以他╱她有生命權。

墮胎會影響胚胎的生命權,因此不應該墮胎。

不能墮胎,並不會影響婦女的生命權,頂多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

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比起來,生命權更加重要。

因此,我們應該禁止婦女墮胎。

雖然會禁止婦女墮胎,會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與生命權比起來,身體自主權並沒有那麼重要。

湯普森提出了幾個知名的思想實驗,來推翻「生命權比身體自主權重要」的這個論點。

這邊介紹其中一個關於「知名小提琴家」(famousviolinist)的思想實驗。

請讀者們試著想像下面的情景:有一位知名的小提琴家生病了,他需要輸血才能繼續活下去。

但是,他血型特殊,不是每個人都能捐血救他。

小提琴家的粉絲們不知從哪裡得知,你是唯一一個能輸血救他的人。

於是,他們趁你熟睡的時候,綁架了你。

醫生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把你放在他旁邊,讓你輸血給他。

你醒來時,發現你正在輸血給小提琴家,維持他的生命。

這時候,你有權利可以離開,不要救小提琴家嗎?你一離開,小提琴家沒有你的血,他就會死。

他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嗎?讀者可以先想一下自已的答案,再繼續看下去。

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讀者的反應是,你有權利離開。

雖然小提琴家是個人、也有生命權,但是,他並沒有權利可以要求你不能離開。

你有人身自由權,你沒有欠小提琴家什麼,你不願意留下來,大家不能說你違反小提琴家的權利。

如果你願意留下來,那大家會稱讚你真是個慈悲的大善人。

換句話說,即使一個人有生命權、或是「活下去的權利」,這並不代表他就能限制他的人身體自主權。

如果你覺得你有權利可以離開、沒有義務要留下來,小提琴家沒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的話,這表示你並不相信「生命權大於身體自主權」。

也就是說,即使我們承認胚胎是一個人,這也不表示女性就不能墮胎,因為女性對自已的身體有自主權,而這個自主權,並不會



3. 墮胎合乎道德嗎?-由湯姆森觀點論之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On Thomson's Defense of Abortion. 作者: 邱娜瑩. 貢獻者: 鄭光明. Cheng, Kuang Ming 邱娜瑩. 關鍵詞: 墮胎倫理學反墮胎. Abortion主頁登入Post-Print關於學術集成English正體中文文學院學位論文Item研究者學系學術產出文章檢視/開啟(457)書目匯出EndnoteRIS格式資料匯出Bibtex格式資料匯出引文資訊無doi欄位資料顯示引文資訊社群sharingTAIR相關學術產出>SimpleRecord>FullRecord欄位名稱題名: 墮胎合乎道德嗎?-由湯姆森觀點論之TheAbortionControversy:OnThomson’sDefenseofAbortion作者: 邱娜瑩貢獻者: 鄭光明Cheng,KuangMing邱娜瑩關鍵詞: 墮胎倫理學反墮胎AbortionEthicsAnti-abortion日期: 2013上傳時間: 2015-09-0116:16:45(UTC+8)描述.abstract: 墮胎的道德爭議一直是倫理學的重要課題。

美國哲學家茱蒂絲.湯姆森在一九七一年發表〈為墮胎辯護〉一文,這篇論文不但試圖反駁反對墮胎論者的立場,湯姆森藉由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為基礎論證墮胎並非是道德上不可被允許的行為。

本文研究〈為墮胎辯護〉該文之論點,並探討針對此文的批評爭端,接著藉由反駁對〈為墮胎辯護〉之批評,進一步為〈為墮胎辯護〉一文辯護。

最後,本文同意湯姆森之主張:墮胎並非道德上不可被允許之行為;並呼籲人們在道德議題上公平地審視墮胎爭議。

ThemoraldebateonabortionhasbeenahotissueinEthics.In1971,AmericanphilosopherJudithJavisThomsonlaunchedherfamousthesis‘ADefenseofAbortion’inwhichshearguedagainstanti-abortionists.Bytheviolinistthoughtexperiment,shebeganwithwomen’sbodilyautonomyasherbasicargumentandclaimedthatabortionisnotmorallyimpermissible.MythesisherestudiedThomson’sviewonabortionanddiscussedthecriticsthat‘ADefenseofAbortion’evoked.Furthermore,Itrytofightbackthosecriticsanddefensefor“ADefenseofAbortion.”Finally,thisthesisagreesThomson’sclaim:Abortionisnotmorallyimpermissible,andsuggestthatweshouldfairlyexaminethedebateonabortion.參考文獻: Baer,J.(1999).Ourlivesbeforethelaw:constructingafeministjurisprudence.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Beckwith,F.(1994).ArgumentsfromtheBodilyRights:ACriticalAnalysis.In  PojmanandBeckwith,eds.(1998).TheAbortionControversy:AReader(pp.132–150).London:JonesandBartlettPublishers.Boonin-Vail,D.(1997).ADefenseof“ADefenseofAbortion”:OntheResponsibilityObjectiontoThomson’sArgument.Ethics,107,2:286-313.Brody,B.(1971).AbortionandtheLaw.TheJournalofPhilosophy,68,12:357-369Brody,B.(1972).TheMoralityofAbortion.Philosophy&PublicAffairs,1,3:335-340.Langer,R.(1992).AbortionandtheRighttoPrivacy.JournalofSocialPhilosophy,23,2:23-51.Noonan,J.(199



4. 墮胎權漫談(二)即便胎兒有生命權又如何

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其1971年論文〈A Defense ...正在驗證您的訪問請求系統偵測到您的電腦網路發出了異常流量,您需經驗證才能訪問我們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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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墮胎禁令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

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湯普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 Defense of Abortion.現正閱讀墮胎禁令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2019/05/25,健康PhotoCredit:AP/達志影像讀者投書投稿請寄到[email protected]來信請附上投稿人真實名字、email和電話,並直接附上投稿內容(Word、純文字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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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孕婦、只罰醫生,而且是重罪(felony),最高可判處99年的徒刑。

被強暴、或與近親發生關係的的婦女也不例外。

[1]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湯普森(JudithJarvisThomson)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DefenseofAbortion.)。

[2]這篇文章的重要性不只是在支持婦女墮胎權利,也對各種權利概念、以及日後哲學思想實驗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

對墮胎議題及政治哲學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參考。

墮胎的道德問題很廣——男性是否能墮胎(不要負擔生養教育的責任)?要生孩子時,要有多時金錢、時間上的資產準備,才夠資格生?單親媽媽生產之後如何邊帶小孩、邊工作養小孩?小孩沒錢上學要找誰?政府或是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義務協助?——這邊我無法討論所有生小孩相關的道德問題。

這篇短文裡,我只針對相關的公共政策/立法問題做出討論。

孕婦是否能墮胎,主要會直接影響到母親身體自主權(righttobodilyautonomy)以及胚胎的生命權(righttolife)。

墮胎之所以會產生道德問題,主要是因為胚胎(fetus)是否為「人」(human/person)的爭議。

支持婦女墮胎權利者們主張,由於胚胎不能算是一個「人」,因此,墮胎與殺人無關,也就沒有道德問題。

另一方面,反對者主張,不論哪一個階段的胚胎——24小時大的受精卵、還是九個月大、快出生的胚胎——都是人,因此,也都擁有生命權。

由於墮胎會造成胚胎的死亡,因此,墮胎就是殺人,就是不道德的。

文章一開頭,湯普森就先說明,她並不完全同意反對者們的前提。

她認為,一顆「受精卵」,顯然不能算是一個人。

儘管如此,她還是願意先接受反對者的前提,先假設胚胎就是一個人。

她考慮的問題是:假設胚胎可以算是一個人好了,這就表示女性就沒有墮胎的權利嗎?反對者主張,因為胚胎是人,所以他╱她有生命權。

墮胎會影響胚胎的生命權,因此不應該墮胎。

不能墮胎,並不會影響婦女的生命權,頂多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

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比起來,生命權更加重要。

因此,我們應該禁止婦女墮胎。

雖然會禁止婦女墮胎,會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與生命權比起來,身體自主權並沒有那麼重要。

湯普森提出了幾個知名的思想實驗,來推翻「生命權比身體自主權重要」的這個論點。

這邊介紹其中一個關於「知名小提琴家」(famousviolinist)的思想實驗。

請讀者們試著想像下面的情景:有一位知名的小提琴家生病了,他需要輸血才能繼續活下去。

但是,他血型特殊,不是每個人都能捐血救他。

小提琴家的粉絲們不知從哪裡得知,你是唯一一個能輸血救他的人。

於是,他們趁你熟睡的時候,綁架了你。

醫生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把你放在他旁邊,讓你輸血給他。

你醒來時,發現你正在輸血給小提琴家,維持他的生命。

這時候,你有權利可以離開,不要救小提琴家嗎?你一離開,小提琴家沒有你的血,他就會死。

他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嗎?讀者可以先想一下自已的答案,再繼續看下去。

PhotoCredit:Reuters/達志影像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讀者的反應是,你有權利離開。

雖然小提琴家是個人、也有生命權,但是,他並沒有權利可以要求你不能離開。

你有人身自由權,你沒有欠小提琴家什麼,你不願意留下來,大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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