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醫療補助 | 重大傷病補助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且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常見問題聯絡我們語系熱門關鍵字: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公開資訊▶最新消息▶重要訊息▶社政新聞▶活動訊息▶採購公告▶人事徵才▶施政重點便民服務▶福利地圖▶福利諮詢▶聯絡我們▶下載專區▶法規下載▶常見問題▶捐款徵信▶公益彩券▶愛心「捐贈碼」專區宣導專區▶影音專區▶社福專刊▶社福廣播機關介紹▶局長簡介▶組織編制▶各單位業務職掌與聯絡資訊▶交通地圖與聯絡資訊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核銷及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更多項目首頁>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傷病醫療補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傷病醫療補助一、服務對象:申請人及補助對象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申請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暴事件通報證明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遭受家庭暴力事實須於協議離婚前三年內)(三)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最近一年內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且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申請人須實際扶養,並單獨行使負擔其未成年之受補助對象權利義務)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註1)之孫子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且未實際從事工作。

3.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且申請人相關職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每月收入(含工作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者,係指申請人為主要家計負擔者,且最近三個月內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註2)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註1: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須符合孫子女之父母雙方均因死亡、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相關津貼)、重大傷病、服刑(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註2:所稱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之標準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服務內容:以參加全民健保,且於健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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