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提前離營之問題淺析 | 義務役轉志願役不適服

有論者認為,以美國志願士兵為例:首次入營服役之一般士兵,最低服役役期為3年,而有關核子動力、電子與技術較為複雜之專業士兵,役期則較一般士兵役期為長;美國以符合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提前離營之問題淺析一、題目: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提前離營之問題淺析二、所涉法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三、探討研析(一)報載,國軍召募志願士兵,自民國98年迄今,計有1萬5,926員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離營,總計欠下8億8,884萬8,016元退賠費用待追討。

國防部表示,98年迄今核定不適服現役志願士兵,扣除賠償義務人家庭為受災戶、低收入戶或已死亡免予賠償者計1,312員,應予賠償人數為1萬4,614員,迄目前為止已完成賠償人數為8,404員,餘6,210員(含分期繳款或屆期未繳款者)持續管制,後續待賠償金額為3億餘元。

(二)國防部表示,為解決志願士兵於服役期間產生部隊現實生活與個人理想落差,而萌生怨懟或退意,影響部隊管理及戰力,爰於98年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明定因個人因素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之部隊適應期退場機制,致退場人員變多,未來將就現有相關退場機制,再加強深入檢討研究,防範因無意願續服志願役者藉各種理由離退,俾求退場機制更臻健全。

另針對屆期未繳退賠費用者,國防部表示將由單位編制之法務人員,檢附賠償義務人報名甄選時填具之「賠償志願書」,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求償訴訟,再依所獲判決文件遞交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

國防部並強調,目前不適服現役離營賠償係採專案管制,為避免後續待追償金額日增龐大,未來將整合國軍現有人事及帳務資訊管理系統,以提升作業效能。

(三)有研究者曾就「青年報考志願士兵動機」作問卷調查時,發現志願士兵「離營原因」比例最高者為『生涯規劃』占35%,其次是『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占23%;其他原因為『單位管教過於嚴苛、工作環境設施不佳、勤務繁重調職頻繁、升遷受阻及無法從工作獲得成就感,…』等理由。

另有受訪者認為簽約服役4年太長,若是中途發生不適應狀況必須賠錢離開,對士兵本身浪費的是金錢與時間,對部隊的訓練資源也是浪費,並認為多元化的社會應該有多一點的選擇,如果志願士兵經過2年或3年後,能適應部隊環境而願意留下來,就繼續跟國家簽約即可,不需要用長期服役合約方式留住一個無心軍旅生涯的人。

有論者認為,以美國志願士兵為例:首次入營服役之一般士兵,最低服役役期為3年,而有關核子動力、電子與技術較為複雜之專業士兵,役期則較一般士兵役期為長;美國以符合現實實況需要,彈性靈活之服役年限規定,殊值我國借鏡。

四、建議事項(一)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

為廣拓志願士兵人力來源,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依軍事所需專長及部隊特性;彈性訂定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最少年限,以利有志從軍青年有更多元選擇。

(二)依前揭問卷調查資料顯示,志願士兵對職場環境、幹部管理方式及是否從工作獲得成就感,確實會影響其對工作熱枕與續留部隊之意願。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提前離營之態樣多元,但追償離營賠償金額日益龐大,亦是衡量部隊組織健全與否的預警性指標。

主管機關允宜深入檢討研究,並建立一套志願士兵留營激勵因素之衡量機制,改善部隊職場環境,俾提高士兵留營意願之成效。

撰稿人:郭憲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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