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 義務役轉志願役不適服

主旨: 辦理訂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案。

... 月內確實審認志願士兵離退意願後,逕辦理不適服轉服常備兵、退伍或解除召集及後續賠償作業事宜,未於核定起役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國力規劃字第0980001870號主  旨:辦理訂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如附件。

三、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部人力司人力規劃處莊慧珠小姐陳述意見:(一)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2號(二) 電話:02-23820763(三) 傳真:02-23820742(四) 電子信箱:www.mnd.gov.tw部  長 陳肇敏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總說明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志願士兵之退場機制,對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國防部定之,爰訂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七條,其重點如下:一、提示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二、賠償之對象及應具備之條件。

(草案第二條)三、賠償之範圍、數額及應繼續履行賠償之對象。

(草案第三條)四、核定賠償之權責機關、作業時程、分期付款之申請程序與方式及依法追賠之規定。

(草案第四條)五、賠償收入之處理。

(草案第五條)六、申請免予賠償之條件與數額。

(草案第六條)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七條)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條     文說     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一、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二、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三、因其他個人因素不適服現役。

前項第三款由核定志願士兵之權責機關自核定起役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為考評。

但考評期間,自核定起役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志願士兵於接受基礎訓練時,應填具志願書,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違反義務時,同意賠償。

志願書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保證書一式三份如附件二。

志願書及保證書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歸存於核定志願士兵權責機關檔案室。

一、賠償之對象及應具備之條件。

二、賠償之對象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範圍,且不溯及既往。

三、有關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人事評審會相關作業程序,將增訂於「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核具體作法」辦理。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訂因其他個人因素不適服現役規定,志願士兵得依個人意願於核定起役之日起屆滿三個月部隊適應期期滿後,提出不適服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於三個月內確實審認志願士兵離退意願後,逕辦理不適服轉服常備兵、退伍或解除召集及後續賠償作業事宜,未於核定起役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內提出者,即應回歸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辦理不適服作業。

五、志願士兵因其他個人因素,經多次輔導仍無法導正志願士兵行為時,人事評審會得正式向志願士兵提出不適服警告,並給予修正個人行為之機會,於下一次人事評審會完成不適服評審作業。

六、志願士兵服役係與國家簽訂行政契約(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二號判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第一項)、「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第二項),是未來招募志願士兵所簽訂之相關契約文件,宜增訂有關自願執之約定,俾利日後進行追償,爰參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及其作業要點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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