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志願役士官服役年限
限;士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
第47 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 終身保守機密 ...:::106/05/0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本條例所稱軍官,係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所稱士官,係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第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 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 、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 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第5條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左: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第6條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第7條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第8條常備士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
第9條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 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10條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 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第11條常備軍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本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服現役最少年限,以任官之日起算。
但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再任職之日起算。
第12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左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
第47 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 終身保守機密 ...:::106/05/0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本條例所稱軍官,係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所稱士官,係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第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 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 、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 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第5條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左: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第6條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第7條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第8條常備士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
第9條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 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10條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 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第11條常備軍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本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服現役最少年限,以任官之日起算。
但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再任職之日起算。
第12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左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