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志願役士官服役年限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 ...目前線上:610人,瀏覽人次:62060696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編章節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依據)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用詞定義)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一)退伍金。

(二)退休俸。

(三)贍養金。

(四)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五)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六)生活補助費。

(七)勳獎章獎金。

(八)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九)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五、遺屬年金:指遺族依本條例得支領之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

六、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一)本俸。

(二)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七、支給機關:指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役年資者,其退除給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支給機關;具退撫新制施行後服役年資者,以輔導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支給機關。

第四條(服役之區分)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第五條(除役年齡)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第六條(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第七條(服常備軍官役之要件)常備軍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第八條(服常備士官役之要件)常備士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

第九條(服預備軍官役之要件)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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