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志願役士官服役年限

年限與福利撫恤[编辑] ... 於中華民國軍士官服役年限方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定志願之常備軍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六年,常備士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四年為原則,不過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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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ActofMilitaryServiceforOfficersandNoncommissionedOfficersoftheArmedForces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修正次數5最新修正2018年6月21日法規類別母法兵役法類行政部國防部目兵役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94年5月16日由國防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529)國防委員會於1994年12月19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1995年7月1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1995年7月13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1995年8月11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布後,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閱論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為中華民國國軍取得兵源、兵員徵集、徵集分發等徵兵募兵或志願留營事務的重要法源。

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為母法的該條例發布於1995年5月11日,重大修改於2002年6月5日。

除此,該條例前身則為1959年公布實施,1988年8月廢止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目錄1總則2年齡規範2.1除役年齡2.2現役限制3軍官、士官服役資格4年限與福利撫恤5相關條目6參考資料總則[編輯]因中華民國兵役法規定,兵役制度係以徵兵為主,志願服役為輔,條例特於總則釐清服役法源及各大項兵種定義。

在法源上,條例總則明示為中華民國之兵役法,也規範中華民國的三軍軍官、士官的現役及預備役係依本條例為準。

準則也明列志願役的軍士官稱為「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徵募兵源轄內的義務役軍士官稱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除此,也將解除軍職身份時機定為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以年齡為屆退條件的除役等。

其中,退伍前之兵役稱為現役,而現役與除役之間,除特殊規定之外,一般稱為後備役。

年齡規範[編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最主要內容之一,為詳列規範現役軍士官年齡上限與包含後備役之強制除役的軍官、士官年齡。

唯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軍令),可不經由退伍之程序,直接將各軍種現役辦理除役,後備事務司(軍政)僅負責法令增修,謂之軍、政令一元化。

除役年齡[編輯]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士官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二級上將七十歲。

八、一級上將為終身職。

現役限制[編輯]現役志願役上兵、士官、軍官年齡與服役年數限制為:[1]擔任上等兵:10年擔任下士、中士、上士為50歲擔任三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一等士官長為58歲擔任少尉與中尉12年擔任上尉達17年擔任少校22年擔任中校26年擔任上校30年擔任少將為57歲擔任中將為60歲擔任二級上將為64歲擔任一級上將無服役年齡限制該條款乃以年齡與服役年限做為軍官退伍之兩要件,要件其一達到者,則依條例必須強制退伍。

軍官、士官服役資格[編輯]1970年代之前,依據舊服役條例,以徵兵為主的預備役軍官向以大學畢業生為最主要兵源,幾乎所有大學以上學歷之役男畢業生都可成為預官。

不過因國防政策改變與兵力結構調整,歷經1970年與1974年兩度大幅修訂之後,預備軍官數量大量刪減。

今預備軍官役除了列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限制外,只有博士學位者可以免試申請為預官,而中華民國軍隊預備士官資格,則為大專以上學歷畢業。

除此,募兵制或志願役的常備役軍士官資格則定為:「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年限與福利撫恤[編輯]於中華民國軍士官服役年限方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定志願之常備軍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六年,常備士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四年為原則,不過在條款上也註明可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

至於福利撫恤,今頒布施行的新條例與稍早1959年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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