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 腎臟醫學英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Nephrology。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 ...>>學會簡介 >>章程 >>理監事及委員會 >>學會歷年大事 >>歷年理事長及秘書長 >>學會會址及聯絡方式 >>學術活動 >>甄審線上報名及考試結果查詢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及甄審相關資訊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可訓練受訓醫師員額 >>會議記錄 >>資料下載 >>求人求事 >>醫療政策訊息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訓練班>>透析護理人員訓練醫院 >>透析護理人員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申請規則 >>醫療院所專區>>醫療新知 >>透析醫療資訊 >>透析評量 >>透析軟體 >>Congressandmeetings >>TWESRDRegistry首頁>關於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SocietyofNephrology。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腎臟醫學,提高腎臟醫學水準,促進國內外腎臟醫學之發展及應用,並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一)促進腎臟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有關腎臟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發行有關腎臟醫學之刊物。

(四)聯繫國內外腎臟醫學學術團體。

(五)參與國家健康保險會議,協助制訂國家腎病預防及治療政策。

(六)以學術專業立場,維護腎臟醫學從業人員及腎臟病患權益。

(七)舉辦腎病防治活動,促進全民腎臟健康。

(八)辦理其他有關腎臟醫學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基本會員--(一)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之醫師,從事有關腎臟醫學工作一年以上或曾發表有關腎臟學之論文,(二)具有學士以上資格,從事腎臟基礎醫學研究工作二年以上。

由基本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六條:準會員--凡參加本會舉辦透析訓練班經理事會通過之護理人員為「護理準會員」、技術員為「技術員準會員」、及非腎臟科之透析醫師為「醫師準會員」。

第七條: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榮譽會員-凡對腎臟醫學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第九條:資深會員-凡年滿六十五歲且在本會年資滿十五年之基本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一)基本會員:1.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醫師準會員」及「護理準會員」需繳交年會費,「技術員準會員」免繳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四)榮譽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五)資深會員:其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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