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跑操場等方式體罰或管教學生 | 打 或 跑

本案例是針對教師用打耳光、罰跑操場等方式體罰或管教學生,分別加以導引說明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教師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措施,性質為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智慧查找智慧查找案例瀏覽選項智慧查找主選單校園體罰問題路徑:校園體罰問題本案例是針對教師用打耳光、罰跑操場等方式體罰或管教學生,分別加以導引說明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教師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措施,性質為懲戒,如叱責、罰站、退學等。

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對學生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

因此,懲戒為教師合法的權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則為體罰,如打耳光成傷、罰長時間的半蹲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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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教師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體罰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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