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 義務役轉志願役年資

二、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自任職之日起,併計服役年資,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三、國軍退伍之軍官、士官申請獲准入營,或士官、士兵退伍後,再 ...目前線上:1468人,瀏覽人次:62063530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條文關聯第三條慰勞假規定如下:一、志願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如下:(一)至年終服役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但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任職者,得依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

(二)至年終服役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至年終服役滿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至年終服役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至年終服役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二、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自任職之日起,併計服役年資,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三、國軍退伍之軍官、士官申請獲准入營,或士官、士兵退伍後,再考入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者,自任職之日起,其曾服役年資予以併計,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四、每年慰勞假日數應扣除同一年內已請畢超過當年度應給之事假日數。

五、在不妨礙任務情形下,權責主官應依本規則所定,自行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務空隙核定實施慰勞假。

當年度未休畢之慰勞假,得經申請核准保留一次至次年度實施。

六、軍官、士官不論開缺與否,因受訓、疾病休養或住院期間,於次年度慰勞假核給時,依第一款所定日數,比例折算扣除之,不另補休。

七、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慰勞假,均按前一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立法理由〕一、慰勞假年資之核計,已採曆年制,以月為單位,計算至年度終了為止。

因現行以當年度任職期間計算年度慰勞假之作法,常發生計算上疑義,為符合實需及杜免爭議,爰參考公教人員之作法,將慰勞假計算方式,改為以前一年度服役期間計算,於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新增「至年終」之文字。

又考量初任人員任職時間並非特定於一月,渠等人員慰勞假計算基礎,可能不滿一年,爰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款第一目增訂但書,明定二月以後到任之初任人員慰勞假,按任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於翌年核給慰勞假。

並配合慰勞假計算方式變更,現行第一款第六目所規範之屆退人員,其慰勞假之實施亦改為以前一年度之服役情形核給,已無須另外針對渠等為特別規範,爰予刪除。

二、義務役人員轉服志願役時,仍以原階級任用並無重新任官,第二款以任官日作為年資併計之計算時點,並無實益,爰予以刪除。

三、再入營者,係依其退伍前之階級予以任用,因士兵退伍後再辦理入營,仍以士兵之身分任用,故第三款現行條文前段之士兵,應屬贅詞,爰予刪除。

又考量志願役及義務役士官、士兵均得於退伍後再考入軍事院校,且為配合軍事教育條例規定,軍事教育由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執行,爰刪除同款「義務役」及「服役期滿」之文字,並將「軍事校院畢業者」修正為「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者」,以定明渠等人員年資併計後,慰勞假計算依據。

另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人員,其任官(職)日原則為同日,為配合實況,將服役年資併計之時點修正為自任職之日起。

四、因第十一條第一款增訂每年事假核給日數及事假超過應給日數之處理方式,現況將已實施之事假日數,自當年度慰勞假中扣除之作法應配合調整,爰修正第四款,明定年度內慰勞假日數應扣除已請畢超過當年度應給之事假日數。

五、配合實況及休請假作業實需,於第五款增訂當年度慰勞假得保留一次至次年度實施之規定。

六、慰勞假之核給以實際服勤為要件,考量受訓及疾病住院或休養期間無實際服勤事實,爰參考第一款第一目但書之慰勞假計算方式,於現行條文第六款增列疾病休養或住院期間之要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考量留職停薪人員仍有服勤事實及配合實需,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增訂第七款,明定其應核給休假之計算方式。

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