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55 號 | 義務役轉志願役年資

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 ... 退除給與之軍官於轉任公職時得如何併計服役年資,並不區分志願役與義務役,獨於第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大法官解釋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455號解釋日期:民國87年06月0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40卷7期11-22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186-203頁總統府公報第6227號3-18頁守護憲法60年第9-10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153、155、156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3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解釋文: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服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者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與上開意旨不符。

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理由書: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依同條例第二條之定義,其「後備軍人」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別,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其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年資則不予採計,與前述意旨不符。

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施啟揚大法官翁岳生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城仲模孫森焱曾華松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翁岳生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而聲請解釋。

本件解釋肯定:「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中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都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實值贊同。

惟解釋文與理由書中對於平等原則之闡述著墨未深,且對於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及聲請人所指摘之(舊)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略而未提,此外,本解釋以限期立法方式諭知有關機關為特定作為,本席認為亟有提出補充說明的必要,爰提出協同意見書,並說明理由如下。

一現行法律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因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而互有不同。

按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公務員退休法制之基本精神,在於國家應保障公務員退休後之生活,並以酬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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