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治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之藥品給付規定 | 克隆氏症重大傷病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 ... 健保署公告:修訂治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之藥品給付規定(自108年10月1日生效)修訂後給付規定原給付規定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105/10/1、106/5/1、106/10/1、108/10/1):成人治療部分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3)(略)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三劑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

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

(106/5/1、106/10/1)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

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

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為限。

(106/5/1、106/10/1、108/10/1)(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

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

5.〜7.(略)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105/10/1、106/5/1、108/10/1):兒童治療部分1.限具消化系專科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108/10/1)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略)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

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

(106/5/1)(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

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

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

(106/5/1、108/10/1)(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

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

(106/5/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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